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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4-09-20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系朋友关系,被告郭某与被告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协议离婚。刘某于2014年向李某借款40万元, 2019年10月刘某出具《借条》并签名。因刘某未按约定还款,李某于2022年以刘某、郭某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借款、支付利息。该案中,刘某辩称,借款属实,同意还款,李某自愿撤回对郭某的起诉。双方达成协议:刘某于2023年1月20日前向李某偿还20万元,于2023年9月30日前偿还20万元。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因刘某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后李某以刘某、郭某作为被告诉至槐荫法院,要求确认上述调解协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郭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该案中,李某提交了银行流水,主张刘某与郭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郭某曾以个人银行卡多次向其偿还利息。同时刘某成立的公司,郭某担任监事,应认定上述借款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系夫妻共同债务,郭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律分析

实践中,借款人往往存在认知误区,即认为只要借款发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实际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法律标准,要审查是否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审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对于债务的实际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这一问题的判断,就需要结合债权人提供的证据、银行流水记录、交易凭证等一系列事实材料进行细致入微且全面详尽的分析与考量。就本案来讲,出借人虽举证借款人配偶曾以个人账户向其还款,但该还款行为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事后追认,也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并无必然联系,同时借款并无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也未指向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故法院驳回了借款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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