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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4-09-24

菏泽曹县黄河故道湿地风景区安全保障不到位致使7岁女童溺亡


    时间:2024年8月20日 ,地点经过#曹县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曹县 魏湾镇  #黄河故道湿地风景区儿童游乐区,水最深处3米多,在没有足够任何安全提示及安全救助设施,没有配备任何急救设备,也没有足够多安全巡逻员导致孩子没有得到及时救助,长达30分钟都没有施救人员孩子溺水死亡,该景区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到现在都没有最终理赔,置死者和家属于不顾,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一直处于正常运营状态。这么重大的安全事故也没有引起政府的重视,没有任何单位对该景区采取任何措施,竟然还允许景区正常营业。安全大于天,游客安全就是一,其他都是零,没有了一,其他都白搭。所以游客的生命安全是放在首位的。证据15.jpg证据14.jpg证据1.jpg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1、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北京汇都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家属疑问:

     1、景区发生溺水事故,景区管理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所谓安全又是体现在何方呢?是否只是把安全挂于口头?而不注重实效呢?频发的景区游客伤亡事故仅仅只是意外事故,还是暴露出当地旅游景区存在的巨大安全隐忧?

     2、在走访时发现,从事故发生到现在景区一直照常开门纳客,并没有发现景区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也没有见采取任何措施,加强安全管理,消除隐患。

     3、按照国家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景区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相关部门也应积极对事故原因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理以求消除事故隐患、规避事故再次发生,那么就此次事故,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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