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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4-10-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侵权人对车辆维修费用进行赔偿,其实质是以支付维修费用的形式使车辆恢复到事故发生时的价值和状态。

因此,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车辆的合理维修费用,应不超出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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