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4-11-21
目前,较为主流的观点是: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其理由是:1、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应属确认之诉,确认请求权属于程序请求权,而非实体请求权,更非债权请求权,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2、无效合同的确认是一种事实确认,合同当事人或法院在任何时候都可提出,时间的经过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法律性质。3、对无效合同的确认适用诉讼时效,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4、无效合同的确认不适用诉讼时效,并不会必然影响交易安全。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合同双方应分别返还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对于不能返还或返还成本过高的财产,应当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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