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
交通部《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1994年1月1日施行)对中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作了如下规定:
1.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万元人民币;
2.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00元人民币;
3.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200元人民币;
4.上述第2项和第3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千克不超过20元人民币。
此外,该规定允许承运人和旅客以书面形式约定高于4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限额。同时又规定,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按照4万元人民币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21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