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武某购买福建省将乐县某小区相邻二套房屋,系邻里关系。武某房屋的入户门开发商设计为向内开启,其在先装修时,擅自将入户门变更为向外开启。李某认为,武某未经其同意擅自更改门的行为,造成其出行不便及安全隐患,故提出异议。在武某安装入户门期间,李某先后向物业公司及辖区司法所反映,物业公司多次向武某发出整改通知书,但武某拒之不理。2019年10月至12月,经司法所五次调解未果后,李某将武某诉至将乐法院。
经现场勘验,李某与武某的房屋共用一条走道,走道宽度为140cm,李某回屋时需经过武某家门口。武某将入户门朝外开启最大限度时,走道所剩宽度为50cm,仅容许一人侧身通过。同时,武某在开门时无法预知外部情况,易对外界行人或财物造成一定的安全威胁。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武某恢复入户门原状,李某补偿武某1000元。
法官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此外,根据我国《住宅设计规范》标准,入户门的开启方向原则上应内开,如外开时,则必须考虑走道的宽度及是否会影响其间人员的过往安全。
本案中,武某在未经李某同意的前提下,将原内开门改为外开门,因门前走道较为狭窄,对走道过往人员的人身及财产都存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并对李某的出行造成不便。如遇发生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时,更会阻碍李某家人的安全疏散。同时,考虑到相邻关系的特殊性,为维护武某及李某两家人邻里和睦,法院多次向武某释明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并说明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最终二人握手言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