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2-13
申报工伤期限
案件概要:2004年5月,某企业员工吴某发生工伤,做了伤残鉴定,但是当时并没有申报工伤。2006年4月,公司与吴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再续签,于是吴某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伤补贴。事过两年,吴某的工伤请求还能得到认可吗?
律师说法:
吴某的工伤请求不能得到认可,但是应该由单位来承担吴某工伤补贴的相关费用。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自上海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劳动者本身或者其亲属、工会提出的申请的,应当在劳动者受伤后1年内提出;过了上述时限再申报,劳动部门不会受理,劳动者无法享有工伤待遇。本案中吴某申报工伤已过法定时限,不会得到相关部门的受理。但是法律又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所以,吴某可以从单位处获得补偿。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职业病防治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又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