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2-27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21日吴某某和北京格伦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伦教育)签订了《格伦品牌授权经营协议》,并依据该协议,吴某某向格伦教育一次性支付服务费用75000元、保证金1000元,格伦教育授权吴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区**广场4栋20层使用“格伦大语文”、“格伦幼小衔接”、“格伦新语文魔法作文”等相关经营资源,开展相关业务,授权类别为“课程合作”。但协议签订后格伦教育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2019年1月吴某某将“大语文”等教材退回格伦教育,并为此支付邮费1057元。为此,吴某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2019年1月24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结果:
双方解除《格伦品牌授权经营协议》,并由格伦教育自判决生效后退换吴某某品牌授权费用54000元、保证金1000元以及诉讼费用1170元。
律师解惑: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格伦品牌授权经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该协议约定被告格伦教育公司将其自由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灯经营资源,许可吴某某使用,吴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在同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格伦教育支付相应的品牌授权费用,其合同形式符合特许合同的特点。在格伦教育的某些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并给吴某某造成了损失,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此汇都律师提醒大家,在加盟投资需谨慎,否则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