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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7-20

2018年10月,吴某驾驶机动车将行人刘某(十一岁)撞倒在地,造成刘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四十多万元,住院二百多天,后经过鉴定构成九级伤残,需要休养三百多天。随后,刘某的父亲找到吴某及保险公司赔偿,但未能达成赔偿和解协议。

  2020年2月,刘某向平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包含住宿费、补课费在内的损失共计八十万元。两被告在庭审中提出,补课费属于间接费用,已经在其他的损失项目中赔偿了,不应再重复计算;原告赔偿项目里面有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期间没有其他的费用,对于住宿费不应当计算在内。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刘某作为未成年的在校学生,在受义务教育阶段因伤情住院(286天)及休养(180天)的时间较长,必然会导致学业上的耽误。刘某需要将落下的课程补起来,就必然会发生一定费用,故补课费属于合理且必然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支持。对于住宿费,在刘某住院期间其病历及医疗费发票上显示,刘某属于家庭病房,医疗费发票上显示其没有产生床位费,因此该住宿费可以认为是为节省开支而产生的床位费,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该费用的发生也是合理的,故此应当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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