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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7-31

问题1:风险代理法律服务合同中”若甲方擅自撤回起诉,或私下和解,视为涉案总标的已全部追回,甲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并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代理费”这一条款无效?

问题2:风险代理法律服务合同中,对于甲方擅自解约,私自撤回起诉,私下和解,如何约定甲方的责任才是有效的?

裁判规则

1、在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中,委托人自身的权利是代理人合法行使代理权的基础,代理人应当依照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忠实、勤勉地为委托人服务。

2、诉讼中是否和解、调解、撤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但上述第十条的约定实质上是对委托人权利形成了限制,与委托代理合同应有的目的、性质不符,认定该条款无效正确。


案例索引:(2012)民再申字第216号


最高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中,委托人自身的权利是代理人合法行使代理权的基础,代理人应当依照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忠实、勤勉地为委托人服务。长城石办与原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全风险代理协议》约定,原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长城石办案件代理人,其中第十条约定“如甲方(长城石办)中途终止合同,或未经乙方(原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同意撤回起诉,或私下与欠款责任方和解,视为总涉案标的已全部追回,甲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并按合同第八条规定全额支付代理费”。诉讼中是否和解、调解、撤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但上述第十条的约定实质上是对委托人权利形成了限制,与委托代理合同应有的目的、性质不符,二审判决认定该条款无效正确。二审判决考虑到代理人付出了一定劳动,仍然判决长城石办支付代理费84万元,已经保护了代理人的基本权利。贺少林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贺少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贺少林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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