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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1-06-02

编号:

 

员工劳动合同

(V2021.5)

 

 

 

 

 

甲方(用人单位): 北京    宾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北京市             6号

联系电话:           67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户口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E-mail:                                         


乙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中,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关于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的情况,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乙方已知悉本合同的相关内容以及甲方所有规章制度,承诺自觉遵守。乙方确认《员工手册》及《岗位职责》均已学习过。

 

为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为:

固定期限:自               日起至 □ 次年农历腊月三十。□               日止(阴历年后主动返岗者,劳动关系自动延续一年至次年农历腊月三十)。

(二)甲乙双方同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为:

试用期自              日起至             日止。

   (三)如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

   (四)本合同期满终止前,若双方未能就续签达成一致的,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五)本合同基于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有关“协议”有效期限为基础。当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协议”解除时,本合同自然失效,各方不得追究对方责任。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甲方根据经营需要,安排乙方主要从事           及其相关岗位工作。

(二)若乙方有下述情形之一,将被视为“不能胜任工作”,甲方可对乙方进行培训或调整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乙方知晓条款同意甲方的安排

      1、不能按时按量的完成工作任务;

      2、不能完成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的;

      3、未达到绩效考核设定的合格标准或岗位胜任标准;

      4、乙方受加盟商或同事投诉,1年内达到三次以上(含三次)或受加盟商/同事投诉后乙方不能有效改善的;

      5、乙方担任管理职位的,1年内其下属多人(三人或三人以上)或屡次(三次或三次以上)收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的。构成严重失职的除外;

      6、乙方在同类工作中屡犯同类过错的;

      7、其他法定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情形。

(三)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及公司业务范围所辖地,根据甲方的经营需要,甲方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地点。乙方应当服从调配安排,如乙方不同意工作调整的,视为乙方自愿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四)甲方可以根据经营条件的变化,工作的需要或者是亲戚回避的需要,或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及健康状况,依法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工作部门和工作岗位。乙方可以反映本人意见,但一经甲方做出决定,乙方应当服从工作调整。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乙方的工作岗位需要,乙方在甲方的工作时间实行 标准  工时制。本合同签订后,若甲方申请了新的工时制并公示后,双方按新的工时制执行。

(二)甲方执行法定的及企业依法自行补充的有关工作、休息、休假制度。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假、公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等带薪假期;

(三)非甲方安排统一加班的,加班必须事先填写《加班申请单》,经店总、审批后到人力资源部报备,加班期间乙方需按规定打卡,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加班申请单》需加班前交人力资源部存档备案,没有经审批同意或事后补交《加班申请单》的,视为员工自愿业余时间在店内停留,不视为加班。

(四)所有加班时数需在加班后1年内调休完毕,逾期未调休的视为自愿放弃(未休完的加班时数做清零处理)。特殊情况因工作需要确实不能按时调休的,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方可延后调休时间(最多只能延后1个月),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条  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按以下第 1 种形式执行,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工资的80%。

1、计时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          元/月,其它薪资福利待遇按甲方薪资待遇制度执行。

2、提成工资:即实行基本工资+提成奖励相结合的分配方式,乙方的提成奖励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绩效考核、劳动成果按照甲方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二)乙方工资由甲方于每月  15  日左右发放,并由甲方为乙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应由乙方承担的社保费用。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按前后三天内的工作日支付。

(三)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对乙方的工资进行调整:

1、根据乙方工作表现、能力等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薪酬;

2、根据甲方薪酬制度或当地法律法规调整乙方劳动报酬;

3、甲方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其它客观情况的。

   (四)如果乙方在甲方有欠款或借款,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在乙方实际领到报酬前,从报酬中一次性或逐月扣减欠款。

 

第五条  社会保险

(一)甲方根据相关规定或乙方意愿为己方缴纳社会保险。乙方入职后应及时按甲方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参保资料,因乙方怠于或错误提交相关资料造成甲方无法为乙方购买社会保险或申报相关待遇,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乙方发生工伤由甲方负责工伤申报手续,乙方应自工伤发生之时起8小时内通报给甲方并按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因乙方怠于或错误提交相关资料导致工伤申报延误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劳动合同到期日当月,社保费缴纳即终止。

(四)农历腊月对应的公历月保持社保缴费,乙方未主动返岗的,社保费缴纳即终止。

 

第六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条件与劳动保护,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对于有职业危害的岗位,甲方依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规定提供职业危害防护,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甲方应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七条 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节约和爱护企业财务,自觉维护企业利益和声誉。具体条款见《员工手册》和《保密协议》、《员工竞业限制合同》等规定。

(二)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乙方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时,甲方可根据公布的现行规章制度做出警告、记过、赔偿损失、解除合同(辞退)等处分。

(三)乙方在合同期内应当做到:

      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保密协议》、《员工竞业限制协议》、《员工考勤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试用期转正管理制度》、《员工离职管理制度》、《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员工奖惩制度》、《调配管理制度》、《员工档案管理制度》、《异动管理制度》、《发文管理制度》、《员工沟通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邮寄管理制度》、《差旅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员工电网管理制度》等现存或后期不定期发布的管理制度。

(四)甲方有权安排乙方之任务目标、在职训练、职位升迁、知识技能培训,乙方应遵守之。如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甲方有权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并根据新岗位对应的薪资重新调整乙方的工资。

(五)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授权书包括授权范围、内容、时间和授权人等)不能代表甲方机构或者职位权限所致的行使对第三方人员或者机构的任何权利和义务,签署合同协议或者对外文件必须事先申请和得到书面授权。

(六)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严重违纪行为,甲方有权立即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存在《劳动法》规定的情形或《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情形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违反劳动纪律被甲方书面警告后,再次违纪或犯错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

5、有任何打架、斗殴、暴力、寻衅滋事、盗窃、欺诈、弄虚作假、恐吓、侮辱、诽谤、酒驾、醉驾、扰乱工作秩序、性骚扰、酗酒、吸毒、赌博、故意损害、侵占财物等及其他违法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6、因行为不当而被治安处罚、行政处罚、刑事拘留、劳动教养或触犯刑律免予刑事处分的;

7、拒绝配合甲方的正常工作安排的;

8、扰乱甲方正常工作秩序的;

9、累计旷工3天(含3天)以上的;

10、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隐瞒重大疾病史或其它重要情况的;

11、拒不配合离职工作交接或扣留甲方各类文件及财物的;

12、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七)乙方入职后应按甲方规定提供就职所需的一切证件和资料,并确保其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如因乙方虚假或怠于提供资料致使甲方无法按时为乙方办理用工手续或社保手续的,导致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方有权解除乙方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补偿。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本合同相关内容随之变更。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法继续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

(二)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三)甲乙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5天内作出答复,超过5天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四)本合同基于甲北京绿洲实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相关协议。双方承诺:若甲方与北京绿洲实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相关协议无论在任何时间、无论因任何原因终止,则甲乙方签订的本合同随之终止、解除,方不得因此追究方任何责任。

(五)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甲方依法宣告破产的;

4、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提前解散的;

5、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6、乙方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的;

7、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约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支付任何补偿金及赔偿金。

1、被发现向公司提供虚假履历(包括入职体检作假等);

2、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详细见各职位对应的录用条件);

   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除了乙方不符合所对应职位的录用条件外,还包括:

   A、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完备就业手续;

   B、工作理念和态度与公司文化发生冲突;

   C、不能按时出勤,或不能遵守请假制度;

   E、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

   F、患有精神病或有严重传染病。

3、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1款规定到岗日到岗的;

4、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及其他规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发生违背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乙方矿工3天或以上视为自离,自离人员从自离之日起与甲方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乙方自动离职后,由甲方在其公告栏内公告,自公告三日起视为已向乙方有效送达。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生产经营或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严重情形的鉴定按《员工手册》标准执行);

6、因吸毒进入戒毒所或被强制戒毒的;

7、因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拘留或收容教育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依法被拘留、劳动教养的;

9、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10、乙方在职期间自营甲方同类业务;或同时受雇于其它公司或机构;或为第三方提供有偿或无偿服务的;

11、乙方拒绝执行甲方安排的合理的工作任务和工作安排的。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因病或非因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九)法定终止条件出现的,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合同期内,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女50周岁)的,与甲方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若甲方继续聘用乙方,自乙方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起双方按劳务关系执行。

(十)本合同期限届满,一方不续订的,应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对方,没有书面通知对方的视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甲方在维持本合同第二条中约定的工作岗位范围内与乙方续订劳动合同的,属于维持劳动合同的条件。

(十一)乙方试用期满离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履行工作交接义务,否则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包括且不限于:A、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B、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C、造成社会保险无法及时停保而产生的社会保险费;D.聘请他人顶岗的工资费用等。损失赔偿在乙方工资中抵扣,同时,甲方有权暂停为乙方办理人事手续及工资结算手续,直至乙方完全履行离职工作交接义务。

 

第九条 违约赔偿责任

(一)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甲、乙任何一方解除本合同涉及经济赔偿的,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本合同及其他协议相关约定办理。

(三)乙方由甲方出资培训,在培训服务期内因个人过失被甲方解除本合同或者个人提出辞职的,乙方应当按培训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四)乙方未按照甲方的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而擅自离职的,视为乙方主动放弃离职工资的结算。

(五)乙方未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申请,乙方除应按照相差天数,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一个月乙方的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赔偿金给甲方,同时还应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1、甲方因招聘及培训乙方所产生的费用;

2、因乙方为按照规定时间提前通知而使甲方为乙方多支付的社保费用;

3、因未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劳动争议的处理

(一)乙方认为甲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甲方提出,寻求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可以当面交付或以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讯地址履行送达义务。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及Email,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按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讯地址寄送、Email传送相关文件均视为有效送达乙方。

(三)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时,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但并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执行,乙方不能以部分条款的过错为由,拒绝履行其它条款和履行工作任务。

(四)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与甲方签署的《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员工手册》等均属于本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其它补充条款:              /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订后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乙方原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协议等自行终止,甲方发给乙方的《入职通知书》自行终止。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签名加按手印):                                       

 

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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