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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8-11-26

涉外刑事业务收费标准一般每阶段3-8万元。

外国人的中国近亲属委托律师 ,提交近亲属身份证明、被关押者的国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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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籍的确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27号)》第三百四十七条,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国籍的确认,以其在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

二、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发[2013]2号)》第二条规定:外国人犯罪案件的侦查,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负责。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向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侦查终结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向侦查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引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发[2013]2号)》]

外国人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后进入我国领域内的,由该外国人被抓获地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或者航空器最初停泊或者降落地、目的地的中国港口的县级以上交通或民航公安机关或者该外国人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设交通或者民航公安机关的,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外国人在国际列车上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县级以上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该外国人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外国人没入境的,由被害人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没有被害人或者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犯罪的,由公安部指定管辖。[ 本节内容引自:《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公安部令(第127号):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三、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

[本节内容参见:《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17号)》]。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17号)》第二条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其他主管机关应当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以及对外表态口径于受理案件或采取措施的四十八小时内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1.对外国人实行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拘留审查、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扣留护照、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的案件;

2.外国船舶因在我国内水或领海损毁或搁浅,发生海上交通、污染等事故,走私及其他违法或违反国际公约的行为,被我主管部门扣留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案件;

3.外国渔船在我管辖水域违法捕捞,发生碰撞或海事纠纷,被我授权执法部门扣留的案件;

4.外国船舶因经济纠纷被我法院扣留、拍卖的案件;

5.外国人在华死亡事件或案件;

6.涉及外国人在华民事和经济纠纷的案件;

7.其他认为应当通报的案件。


四、外国人在华涉嫌犯罪被抓获后,应当如何委托律师获得帮助呢?

外国人在华涉嫌犯罪被抓获后,应当如何委托律师获得帮助呢? 在案件侦查阶段,外国籍犯罪嫌疑人本人、监护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进行会见、代理申诉、控告,代为辩护等活动。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委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可见,外国人在华涉嫌犯罪只能聘请具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并在中国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为其辩护。

委托律师辩护,需要办理授权委托。外国人在华涉嫌犯罪后被羁押,近亲属如需为其聘请律师,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与被羁押当事人的关系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外国籍当事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委托书,以及外国籍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提供的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我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因此,从域外寄交的委托书及关系证明都需要经过公证及两个认证程序。

公证、认证程序以及信件邮寄都需要花费非常长的时间,这肯定会影响外国嫌疑人及时获得法律帮助。可见,在实践中完全依照法条生搬硬套并非上策。根据我们律师的办案经验,如果外国籍犯罪嫌疑人有近亲属在中国大陆有经常居住地,则该近亲属可以直接在中国签署授权委托书,无需公证、认证程序证实即可直接使用。另外,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自己直接签署的委托书也不需要经过公证和认证程序,可以直接使用。

问题是,实践中外国籍嫌疑人往往已经被羁押,如何直接签署委托书?根据我国加入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领事官员有权探访受监禁、羁押或拘禁之派遣国国民,与之交谈或通讯,并代聘其法律代表。领事官员并有权探访其辖区内依判决而受监禁、羁押或拘禁之派遣国国民。但如受监禁、羁押或拘禁之国民明示反对为其采取行动时,领事官员应避免采取此种行动”。可见,涉案外国人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的大使或者公使可以以使领馆的名义代嫌疑人委托律师。在实践中,嫌疑人国籍国驻中国使馆可以出具一份会见公函给律师。受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律所介绍信和会见公函就可以会见当事人了。律师在这一次会见当事人的过程中,就会准备好以后程序的相关授权书,在征得嫌疑人的同意后,让当事人签署,之后就可以使用当事人亲自签署的授权书直接会见当事人了。

五、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有关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会见的规定。

根据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会见在押外国籍案犯以及外国籍案犯与外界通信问题的通知》(1981年6月29日)和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995年发布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涉外案件规定》),对于已经判决和未经判决的普通刑事案犯以及已判决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一般允许会见。未经判决的被控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妨碍侦查、审判的,也可准予会见。可以会见的人员范围,限于外籍案犯的直系亲属、监护人以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非以上人员要求探视的,需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会见的时间限制,如当事人所属国已同我国签订的领事条约有规定的,按条约规定办理,无条约的,应尽快安排。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前,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有权要求探视被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本国公民,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安排有关的探视事宜。在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间,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与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与外界通信。审判期间,外国籍被告人在押,其监护人、近亲属申请会见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证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妨碍案件审判的,可以批准。被告人拒绝接受探视、会见的,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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