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2-07-27
2022-07-27 14:55 发表于北京
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刘子菲律师接受章某某的委托,担任其委托代理人。
案件基本事实:
本案系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申请人:章某某,系劳动者。
被申请人:北京xxxx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申请人章某某的仲裁请求:
1、确认申请人章某某与被申请人北京xxxx生物医药有限公司2017年6月6日至2022年3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被申请人北京xxxx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8月1日至2022年3月11日工资差额58500元;
3、请求被申请人北京xxxx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7日提成479025元;
4、请求被申请人北京xxxx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1295元;
5、请求被申请人北京xxxx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6月6日至2021年6月4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352元。
本案争议焦点:
2019年5月31日申请人章某某与被申请人北京xxxx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此后直至2022年3月11日,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合作关系。
办案思路:
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刘子菲律师认为:申请人章某某2017年6月6日入职被申请人北京xxxx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并签订至2020年6月5日的劳动合同,2020年6月5日之后未续签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北京xxxx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主张2019年5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申请人章某某在2019年5月31日后仍为被申请人北京xxxx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提供销售业务,有多项证据可以证明。而被申请人北京xxxx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并未提供双方已经于2019年5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故而应当认定直至2022年3月11日申请人章某某申请仲裁之时,双方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结果:
北京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一、确认申请人章某某与被申请人北京xxxx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在2017年6月6日至2022年3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北京xxxx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章某某2021年3月12日至2021年6月4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482.76元;
三、被申请人北京xxxx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章某某2020年8月1日至2022年3月11日工资差额58241.38元;
四、被申请人北京xxxx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章某某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7日提成479025元。
刘子菲律师是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的优秀青年律师之一,硕士毕业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执业领域涉及民商事诉讼、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多方面,具备丰富的律师工作经验。在本案中,刘子菲律师以清晰的法律思维、专业的诉讼能力、审慎的工作态度成功为当事人捍卫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切实帮助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争取到了法律保护范围内的权益最大化。
希望更多的劳动者能够在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主动寻求律师帮助,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