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乘坐超市自动扶梯时摔倒受伤,超市是否担责以及责任大小如何来划分?近日,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消费者乘坐超市自动扶梯时摔倒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2021年9月7日,76岁的刘大爷到某超市购物,买完东西走到电梯口处时摔倒在电梯上,无法起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后将电梯关停,并将其送到居住的小区楼下。刘大爷在子女的陪伴下,一起到医院进行诊断。经诊断,刘大爷右侧股骨颈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刘大爷一纸诉状将该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
面对起诉,超市辩称,刘大爷摔倒受伤是由于自己不小心,手提购买的东西,没有按照安全要求正确乘坐电梯造成,并非由于电梯光滑导致意外的发生,其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仔细查看了超市的监控录像,录像画面显示,事发当天电梯运行正常,原告没有按照安全乘梯要求手扶电梯靠右等候电梯自动上升,而是违反乘梯规定,在正常上升的扶梯上自行攀登而摔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对自身年龄、身体状况及其所处周围环境有清醒认识,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刘大爷持物乘梯自身缺乏谨慎注意义务,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超市虽主张设有安全乘梯提示牌,但未能证明其在电梯口设有专人看护帮扶等安全防范措施,故从公共安全和利益衡量角度考虑,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为5万元,根据超市与刘大爷的过错程度,酌定超市赔偿刘大爷损失的40%,即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