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王茜茜)近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南向北右转弯进入某路段时,与黄某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王某当场死亡。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黄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黄某被起诉后申请追加某鸿公司为被告,理由是该公司在其厂区前设置了不透明的围挡,致使黄某不能看到围挡里向右转弯的王某,才导致此次交通事故。某鸿公司在开庭审理中辩称,责任认定事故书并未认定其为责任主体,仅与黄某、王某有关。其在设置围挡时已向当地开发区管委会报告,无执法部门干预,并未违规。且该路段偏僻,没有影响正常通行,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客观适当,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由于本案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法院确定王某自负损失的60%,黄某承担40%。由于某鸿公司在道路绿化带上设置围挡,阻挡了黄某驾车视线,且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与黄某属于共同侵权人,应当分摊黄某承担的民事责任。据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法院确定黄某承担的民事责任中,由黄某分摊70%,某鸿公司分摊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