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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3-04-28
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刘子菲律师接受原告赵某某的委托,担任其委托代理人。
案件基本事实:
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赵某某,系房屋买受人。
被告:北京市某某区某某村民委员会,系房屋出卖人。
第三人:杨某某。
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含《某某村居住协议》和《补充协议》);
2、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240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60万元;
4、判令被告赔偿利息损失,以24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行业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房屋出售方主体认定问题。《某某村居住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原被告双方签订,但购房款是由原告直接向第三人杨某某支付,原告是否有权请求被告返还购房款。
办案思路: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某某村居住协议》两份,约定:原告投资的房屋及院落建设委托被告进行;原告享有房屋所有权及院落的使用权年限为70年;出让人与受益人约定房屋总价款240万元;原告享有院落的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约定:如果被告建造的房屋及土地涉嫌违规被政府或司法机关强令拆除的,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全部购房款。原告是在第三人杨某某的带领下看房,购房过程与第三人杨某某对接,购房款也是直接转账至第三人杨某某的账户。但是第三人杨某某是被告100%持股的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2018年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案涉房屋为违法建筑。2020年9月,案涉房屋被拆除。《某某村居住协议》《补充协议》实际上属于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案涉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已经被拆除,故案涉《某某村居住协议》《补充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在《某某村居住协议》上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邢某某也盖章确认;原告向第三人杨某某付款后,被告又在《收据》上加盖其财务章,确认收到原告支付的购房款,属于对原告履行合同义务进行了确认;据此可以认定被告属于《某某村居住协议》《补充协议》的原告合同相对方,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还款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赵某某与北京市某某区某某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两份《某某村居住协议》《补充协议》均无效;
二、北京市某某区某某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赵某某购房款240万元;
三、北京市某某区某某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某某装修损失102000元;
四、驳回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子菲律师是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的优秀青年律师之一,硕士毕业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执业领域涉及民商事诉讼、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多方面,具备丰富的律师工作经验。在本案中,刘子菲律师以清晰的法律思维、专业的诉讼能力、审慎的工作态度成功为当事人捍卫了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