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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4-01-30
离婚案件的判决标准
一、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1、一方有重大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
2、长期分居: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一般指分居满两年)。
二、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近亲结婚、重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等。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一旦宣告无效,该婚姻在法律上就不存在。
2、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误解等。对于可撤销婚姻,当事人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撤销,一旦撤销,该婚姻在法律上就不再具有效力。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确定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需要考虑多种因素:
1、子女的年龄:通常情况下,年幼的子女更需要母亲的照顾,因此在离婚后,母亲可能会获得抚养权。随着子女年龄的增长,他们的需求和意愿也会发生变化,这时需要考虑子女的意见。
2、子女的意愿:在子女具有一定辨别能力的情况下,法院会考虑子女的意愿。
3、父母的经济状况:具备稳定经济来源的一方更有可能获得抚养权。
4、父母的身体和精神状况:身体和精神状况良好的一方更有可能获得抚养权。
5、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在离婚前,与子女关系较为亲密的一方更有可能获得抚养权。
6、子女的教育和生活环境:为了保持子女的生活和教育环境稳定,通常会将抚养权给予在离婚前主要负责子女教育和生活的一方。
四、离婚时对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1、共同财产的范围: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投资收益、房产、车辆、存款等。
2、均等分割原则:离婚时,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是,在具体分割时,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双方贡献的大小: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需要考虑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的贡献大小。对家庭贡献较大的一方可以适当多分得一些财产。
(2)子女抚养问题: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需要考虑子女的抚养问题。为了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教育,可以将部分财产划归抚养子女的一方。
(3)一方的生活困难: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需要考虑一方是否存在生活困难。对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适当多分得一些财产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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