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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2-03-18

 

最近看到了这样一则新闻:2003年魏女士花16万买下了内蒙古赤峰市的一处房产,和卖家刘女士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而到了2018年,为了配合当地城市规划,这处房产所在区域将被拆迁,按照房屋价值预估,魏女士将得到419万的拆迁赔偿款。这时当初的卖家刘女士出现了,认为他们有权得到拆迁款的一部分,并将魏女士起诉到法院。而法院判决当时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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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汇都律师说

    我国《土地管理法》虽然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是也规定不得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也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本案中,魏女士是城镇户口居民,卖家刘女士是农村户口,而买卖的这处房产正是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依据现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魏女士和刘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为违反了我国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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