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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09

醉酒打车中途下车 遇事故身亡诉出租


  董某搭乘某出租公司出租车前往A镇,因醉酒神志不清,董某没有告知司机孟某具体下车地址。车辆行驶至某路口左转车道时,董某与孟某发生争执,董某打开副驾驶车门,孟某缓慢左转后,将出租车停靠在十字路口,董某抢走孟某车钥匙,二人因抢夺钥匙扭打在一起,孟某受轻微伤。行人报警后,双方停止扭打,董某向远离出租车方向走开,孟某驾驶出租车离开。五分钟后,董某倒卧在人行横道上,一小轿车从其身上驶过,造成董某死亡。董某家属认为出租车司机孟某与董某发生争执,并要求董某下车,但是董某明确表示“就坐你的车”。后孟某违反规定强行将醉酒乘客卸载在路口,显然未尽到出租车司机应尽到的合理审慎义务,放任损害结果发生,对董某死亡的后果,孟某也应承担50%民事赔偿责任,故董某家属将孟某所在的B出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被告B出租公司认为,董某的死亡与孟某的客运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其中途下车也是其醉酒后的个人行为,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驳回董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原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意见


  本案中,董某乘坐B公司出租车,按照出租车交易习惯,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董某在车辆行驶中擅自打开副驾驶车门,对驾驶安全及交通安全构成现实威胁,严重损害了双方订立运输合同目的,孟某将车就近停靠路口符合交通安全法精神,不宜认定为违约行为。停车后,董某得知有人报警后向远离车辆方向走开,该行为可视为其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同时,孟某驾车离去,可视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前,孟某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解除合同原因也不可归责于孟某,所以孟某没有违约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醉酒等神志不清醒的乘客来说,当出租车司机已经尽到相应义务,依照交通法规最大化降低驾驶风险后,仍不能实现其与乘客间的运输合同目的时,法律也不会对出租司机过分苛责,合同可能在乘客不自觉的言语和行为中已经解除,而其于离开出租车后所遇到的人身损害便无权要求出租车司机或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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