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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09

      如今大龄青年越来越多,如何解决个人婚姻问题已成为年迈父母的心病。于是,一些人趁机以介绍对象为名,收取高额介绍费,引发了多起纠纷。日前,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在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后,经调解,谢某同意返还李某不当得利款45000元。


  李某与谢某系同村村民。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其子一直未能结婚成家。2018年,李某找到谢某,希望谢某为其子作媒。其后,谢某介绍一女子与李某见面,李某表示满意,李某与谢某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婚姻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李某自愿出礼金人民币90000元,一次性付清。如果在一年内离婚,由谢某退回礼金45000元,另一半打到女方娘家。”其后,李某将90000元支付给谢某,但该女子并未与李某之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仅在李某家居住生活3个余月后出走。对此,李某认为某支付了高额婚姻介绍费却不能实现婚姻目的,遂将谢某告上法庭。


  律师认为,根据《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及《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该案中,李某与谢某签订《婚姻协议书》,企图以90000元的代价以协议的形式约束女子同李某之子结婚生活一年以上,既有违公序良俗,亦不符合婚姻自由基本原则,该婚姻协议应属无效。李某支付给谢某人民币90000元,李某认可其中的一半已支付女方,上述礼金的剩余部分应认定为谢某实际取得。因《婚姻协议书》无效,谢某应当返还实际取得的礼金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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