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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09

       因楼上李先生家中失火,在消防灭火过程中造成楼下王先生家卧室进水,王先生遂将李先生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院根据维修情况一审判决李先生赔偿王先生部分经济损失。


  原告王先生诉称,李先生系住在自己楼上的邻居。2017年9月,李先生家发生火灾,因救火过程致使王先生家中卧室进水,造成窗户套严重变形,木地板被水淹没后严重变形。王先生重新装修共花费四千余元,因重新装修不能居住,自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产生维修期间的房屋租赁费六千元。王先生认为李先生对自己居住使用的房屋及用品管理不当,没有严格的消防措施,引发火灾殃及自己,给自己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小区物业未能对所管辖住房及居民进行应有的消防检查及培训,致使李先生安全意识不足,酿成火灾,因此也要求小区物业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李先生辩称,根据消防部门的火情鉴定报告,此次火灾系外来遗留火种引起,据此其自身为无过错方,不应负有赔偿责任;王先生诉请受损房屋需提供发票,且搬家和租赁费不属于直接损失,其不认可。


  被告小区物业辩称,其已尽到了消防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家因灭火导致王先生家进水,应对造成王先生相应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就具体赔偿数额,根据漏水对其房屋具体损害情况,对维修费用酌情予以判定;就租房费用和搬家费用,因李先生对搬家、租房的事实及支出情况举证不充分,不予支持;此外,小区物业对火灾发生无过错,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消防安全教育和检查义务的履行情况,不应承担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李先生赔偿王先生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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