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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15

很多购房人在购买房屋后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遇到出售人发生经济纠纷时,房屋很容易被他人申请保全或申请强制执行被人民法院查封,那么什么情况下购房人能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呢?我们先看相关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在执行实务中,对于买受人而言,若其所购房产非因自身原因被查封,该如何维权?就非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被查封如何救济的问题,建议可考虑如下解决思路:


       一、最有效的救济途径以案外人异议的程序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注意的是,买受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买卖合同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价款已全部付清且实际占有,同时,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原因不是由自己的过错引起。


       二、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审查的关键是,购房者享有的实体权利是否足以阻却执行措施。审查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如果案外人异议之诉应满足了以上规定的条件,则案外人异议可以得到支持,所以案外人在主张权利时需特别注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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