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16
一、为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认定
为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真实目的是套取银行贷款,而不是房屋买卖,所以为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交易过程中会有很多不符合常理的现象,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买卖双方一般是熟人关系
合谋作假一般都发生在熟人(亲戚朋友等关系)之间,一般不会有人找陌生人合谋作假,因为这样风险太大,这是常理。此外,买卖双方是熟人,也可能私下签订书面的协议(包括真实意思表示不是房屋买卖,房屋过户到买受人名下后房屋所有权仍归属卖售人;房屋过户回卖售人的时间等),以防范风险。
2、可能没有中介居间
这主要是为了节约成本。
3、合同内容不合常理
真实的房屋买卖是重要的交易,合同一般会约定的比较详细,包括:双方当事人、房屋坐落、房屋总价、付款方式、付款期限、过户时间、交房时间、户口迁出时间、家具家电和维修基金等的处理、违约责任等等。但是,为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对合同条款不重视,签订的比较随意,尤其是违约责任条款可能会缺失。
4、没有实地看房
因为真实意思不是房屋买卖,因此没必要看房。
5、首付款未实际支付
既然房屋买卖只是一个形式,不是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购房的首付款买受人一般不会实际支付。即便为了应付银行的审查而有首付的银行流水和收据,首付的钱也会转一圈再回到买受人处,或者首付的钱就根本不是买受人自己的钱,而是来自卖售人或者第三人。即,首付一般只是“走账”,没有实际支付。
6、未实际交房
为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不是真实意思,因此卖售人不会交房给买受人,买受人也不会催告卖售人交房。
7、贷款的由卖售人归还
银行放款之后,本应由买受人还贷,但是由于买受人只是帮助卖售人套取银行贷款,因此买受人不会自掏腰包还贷款,贷款一般由卖售人实际归还。
二、合同效力:无效
为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律依据有两个:非真实意思表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1、非真实意思表示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无效。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应该是房屋卖售人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房屋价款。而为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意思不是房屋买卖,而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银行贷款,即房屋买卖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为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通过房屋买卖的方式贷款是合法形式,真实意思用虚假的房屋买卖套取银行贷款是非法目的。因此,为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