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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31

一、买卖双方按照交易程序过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5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据此可以看出:


1、未完成过户可以查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房屋买卖双方交易过户过程中,房屋过户到买受人名下之前,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就不能通过执行标的异议排除执行,比如买受人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可以据此排除执行。


2、已完成过户不可以查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原因很简单,即已完成过户的,房屋所有权已不属于被执行人,法院不得查封他人的财产(且这不属于可以查封案外人财产的情形)。


二、法院强制过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5条第二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根据此规定,如果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则不得再查封正在过户中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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