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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8-05

商用体育赛事图片的独家拍摄权应该如何获得保护--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陆维沁、夏鲁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判决信息】

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脉公司)

被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娱公司)

被告:陆维沁

被告:夏鲁明

案例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4964号判决书


【判决要点】

随着体育赛事商业价值的不断提高,体育赛事图片拍摄的授权体系正在逐步构建,商业图片机构通过向赛事主办方付费从而获得独家拍摄权利,用户通过向图片机构付费以获得高品质赛事图片的市场秩序也在逐渐形成。因此,商用体育赛事图片的独家拍摄权利应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范围。

 

【案情简介】

映脉公司与中超公司于2017年2月7日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协议有效期为2017年2月7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映脉公司独家享有“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官方图片合作机构”称号,并可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该称号;2017年的合作费用为400万元,2018年合作费用600万元,2019年合作费用800万元;……为保障映脉公司对合作项目所取得的拍摄权益和商业利益,如发现拍摄人员采取挂靠或其他方式名为媒体记者、但实际为其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映脉公司竞争对手视觉中国、Osports全体育等图片内容提供商或机构)提供拍摄服务的,中超公司在接到映脉公司投诉后,应采取措施没收上述人员的媒体拍摄证件,给予现场清理并记入黑名单。


2017年2月17日,中超公司出具《确认书》,对《合作协议》相关内容进行确认,并确认映脉公司系双方合作期间唯一有权在赛场位置进行图片拍摄的图片机构。


体娱公司为全体育网的运营商,体娱公司实施了如下行为:第一,在全体育网上使用“中国足球超级联赛官方图片社”“中超联赛官方图片社”标识和相关表述,以及体娱公司商务人员在对外商务活动中自称体娱公司是中超官方图片社;第二,体娱公司派遣陆维沁、夏鲁明等员工进入2017年中超赛场拍摄中超图片,并在全体育网中展示、提供下载和销售中超图片的行为。针对体娱公司的相关行为,映脉公司发起了不正当竞争的诉讼。

 

【判决观察】

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法院分析如下:


一、三被告与诉争行为的关系


本案中,体娱公司作为商业图片机构,与映脉公司构成直接竞争关系。陆维沁、夏鲁明与被诉入场拍摄行为存在直接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必须满足有明确的被告之要件,映脉公司有权对三被告就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法院对陆维沁、夏鲁明关于其非本案适格被告之辩称,不予采纳。


二、体娱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人民法院在认定经营者是否实施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时,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对于被告的相关宣传行为,法院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体娱公司是否对全体育网中的中超图片进行了广告或其他方式的宣传。全体育网中设置了“中超联赛”图片专栏,并在网页左上角有“中超联赛官方图片社”“中国足球超级联赛官方图片社”的明显标识;体娱公司介绍部分有“全体育传媒是中国足球超级联赛的独家官方图片合作伙伴”“成为中国足球协会官方唯一图片合作机构”等表述;体娱公司商务人员毛希怡电子邮件下方标注 “Osports全体育传媒 官方唯一图片合作 中国足协官方图片社 中超联赛官方图片社”等字样,体娱公司系通过其所运营的全体育网页面、对外商务合作商谈等方式对其所展示、销售的中超图片进行宣传,系以“其他方式”进行的商品宣传。


第二,关于体娱公司对全体育网中展示、销售的中超图片所做的宣传是否虚假。结合《合作协议》《授权书》《确认书》,2017-2019年中超联赛期间,映脉公司系此期间唯一有权在赛场位置进行图片拍摄的图片机构,独家享有“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官方图片合作机构”称号,并可在商业活动中独家使用该称号。体娱公司在全体育网页面和2017年中超赛事期间对外商业合作商谈中使用“中超联赛官方图片社”“中国足球超级联赛官方图片社”标识,并使用了“全体育传媒是中国足球超级联赛的独家官方图片合作伙伴”以及“成为中国足球协会官方唯一图片合作机构”等表述。虽其使用的称号及相关表述确与映脉公司获得授权的称号并非完全一致,但根据一般公众的认知,“中超联赛”即“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之简称;“中国足球超级联赛”与“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以及“中国足球超级联赛官方图片社”与映脉公司经授权独家使用的“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官方图片合作机构”并无实质区别。在体娱公司并未与中超公司就中超图片拍摄进行合作,未取得使用上述称号之独家使用权的情形下,体娱公司的上述宣传行为的内容系虚假。


第三,关于体娱公司在全体育网页面、对外商务合作中对其所销售的中超图片所做的虚假宣传是否引人误解。体娱公司使用“中超联赛官方图片社”“中国足球超级联赛官方图片社”称号,并自称“是中国足协超级联赛独家官方图片合作伙伴”“成为中国足球协会官方唯一图片合作机构”,足以使在全体育网上浏览、购买中超图片的普通消费者或其他商业合作伙伴发生误解,误认为其才是经中超公司授权,在2017年中超赛事中可合法独家使用上述称号的官方图片机构。

综上,体娱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三、三被告被诉入场拍摄以及在全体育网中展示、提供下载和对外销售中超图片的行为是否构成违反1993年及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映脉公司系唯一有权在2017年中超赛场位置进行图片拍摄的商业图片机构;且从该授权的独家性可以看出,除独家商业图片机构之外的其他媒体即便进场拍摄,亦应仅限于其自身使用,而不能将其所拍摄的图片转售予其他商业图片机构,否则,该独家授权的目的即落空。且映脉公司取得2017年中超赛事独家商业机构拍摄权,系其经过与其他商业机构的竞争,且以支付高额合作费用并提供高品质赛事图片为对价后所获得的;因此,映脉公司由此产生的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体娱公司在其并不具有进场拍摄资质的情况下派陆维沁、夏鲁明等员工进入2017年中超赛场拍摄图片,并于其后将这些图片置于全体育网中展示、提供下载和对外销售。鉴于陆维沁、夏鲁明系体娱公司员工,二人入场拍摄应系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应由体娱公司承担持。


对体娱公司派遣陆维沁、夏鲁明进入2017年中超赛场拍摄赛事图片并在全体育网中展示、提供下载和对外销售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正当性,法院分析如下:


关于合法性,映脉公司系唯一有权在2017-2019年中超赛场位置进行图片拍摄的商业图片机构之事实,体娱公司派遣陆维沁、夏鲁明等摄影师进入2017年中超赛场拍摄中超图片并在全体育网中展示、提供下载和对外销售的行为缺乏合同依据。


关于正当性,在体娱公司与映脉公司同为商业图片机构,且为图片市场主要竞争者的情形下,体娱公司未支付相关代价,派遣陆维沁、夏鲁明等员工以其他媒体记者身份进入2017年中超赛场拍摄图片并在其运营的全体育网中实时展示、提供下载和对外销售,以此获取商业利益,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


本案中,体娱公司作为中超公司曾经的合作伙伴,加之与映脉公司共同参与了2017-2019年中超联赛赛事拍摄项目的投标,显然知晓中超图片的商业价值、入场拍摄的商业图片机构具有唯一性,以及映脉公司取得相应独家拍摄权需要支付的较高额对价。在此种情形下,体娱公司派遣陆维沁、夏鲁明等其他员工假借其他媒体记者的名义入场拍摄,但实际为其提供中超图片,明显存在主观过错。此外,在映脉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体娱公司在多个门户网站、其官方微博及微信公众号发布声明,仍称其享有2017年中超赛事拍摄权;并在对外商务合作邮件中称其证件为中超所颁发,且继续以中超联赛官方图片社名义宣传全体育网中的中超图片,亦为其主观过错之体现。


根据体娱公司自述全体育网上展示2017年中超联赛240场赛事的图片,且每场赛事图片有100-200张;全体育网中的中超图片系实时或在比赛同日及时上传;以及体娱公司商务人员毛希怡称全体育网在中超图片市场占有率达72%,另附四大门户市占率统计表等事实,体娱公司于2017年中超赛事期间向市场大量提供中超图片,已经构成对映脉公司拍摄赛事图片的实质性替代,必然影响映脉公司基于其享有的商业机构独家拍摄权所产生的预期利益,损害映脉公司所应占有的合法图片市场份额,也将导致映脉公司原有用户信任度的相应降低。


据此,体娱公司的行为具有主观过错,且具有不正当性,且对映脉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其派遣陆维沁、夏鲁明进入2017年中超赛场拍摄赛事图片,以及在全体育网上展示、提供下载和对外销售无合法来源的中超图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在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的前提下,体娱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体娱公司应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映脉公司认可2017年中超赛事已经停止,故法院对其要求体娱公司停止派遣摄影师拍摄2017年中超图片,以及要求陆维沁、夏鲁明停止以媒体记者身份为体娱公司拍摄中超图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不再判决处理;对映脉公司要求体娱公司停止在全体育网上展示、提供下载和销售中超图片之主张,予以支持。


考虑到映脉公司与体娱公司均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业图片机构且为图片市场的主要竞争者,体娱公司所实施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必然对映脉公司造成较为广泛的不良影响,故法院对映脉公司主张的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体娱公司应以适当方式予以说明澄清。


关于赔偿数额,双方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因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映脉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体娱公司的违法获利,法院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予以酌定赔偿数额:

1.映脉公司获得的独家称号所具有的较高商业价值;


2.映脉公司为获得前述称号和独家商业机构拍摄权支付了较高对价;


3.体娱公司侵权主观过错明显且情节严重,对相关行业经营者起到了不良的示范作用;


4.体娱公司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显,且影响范围较为广泛;


5.直至本案第二次庭审之日,体娱公司仍在全体育网上展示、提供下载和对外销售中超图片;


另外,体娱公司作为专门从事体育赛事拍摄、推广和销售的商业图片机构以及体育赛事图片市场的主要竞争者,其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从长远角度看,将破坏上述授权体系和市场秩序,干扰用户形成较为成熟的消费习惯,也将阻碍商业图片机构的健康发展以及体育赛事图片市场有序竞争环境的最终形成。据此,经综合权衡,法院依法酌定体娱公司向映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对映脉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合理费用,因该部分支出均有相关票据佐证,法院予以支持,体娱公司应对此一并予以承担。


综上,判决如下:

一、被告体娱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体娱公司在其官网(网址为www.osports.cn)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日刊登声明,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告映脉公司消除影响;

三、被告体娱公司赔偿原告映脉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110602元;四、驳回原告映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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