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8-06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法条解读:
1、债务人死亡,债务并没有消灭,债权人仍可以主张权利要回欠款。
2、在具体的诉讼中应当列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为被告。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无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按法定继承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3、若其中的一位法定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是否继承遗产,而是保持沉默,债权人仍列其为被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4、本案的案由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5、债务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此类案件诉讼还应注意:
1、立案时提交的基础证据应有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证明被告适格及被告是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的证据。
2、在立案前不知债务人死亡的事实,仍列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在立案后得知债务人已经死亡,要及时的和承办法官沟通变更被告,否则法院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案件受理前死亡,其诉讼主体的民事诉讼能力亦随之终止,依法不能作为本案适格主体,故原告以死者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3、此类案件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有: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继承人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被继承人是否有遗产?债权人作为原告至少应当从这几方面准备证据及辩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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