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8-09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泰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罚金1900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10万元;判处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60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60万元。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三中院)公开宣判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泰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化工公司)罚金1900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10万元;判处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60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60万元。
“微球”技术被泄露
西能化工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西能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工科技领域技术开发等业务的企业,自主研发了物理膨胀微球(下称微球)的技术配方,该技术配方属于西能公司的商业秘密。2013年3月,西能公司与被告单位化工公司签署《委托加工协议》,双方约定2013年3月至2016年3月,化工公司为西能公司代加工生产微球。协议同时约定,在委托加工期间及合同终止后5年内化工公司不得自行检测、研发微球技术信息,不得生产销售相同或近似的微球。
2015年11月,化工公司违反与西能公司的保密约定,自行研发生产微球,并由被告人顾某某全面负责、王某某具体执行微球研发。2016年7月至2017年10月,化工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微球配方后,解除了与西能公司的委托加工关系,自行组织生产、销售与西能公司同类型微球1000余吨。原西能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西能公司所拥有的微球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系商业秘密,仍将微球的配方内容泄露给化工公司用于生产,并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将涉案微球销售给西能公司客户。
2016年11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顾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经过合谋,在明知化工公司生产微球的技术配方系侵犯西能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租借场地加工生产微球,由顾某某全面负责,王某某负责技术生产,陈某某负责销售,涉案产品共计450余吨。
明知故犯遭刑罚
案件审理中,合议庭了解到,案发后,西能公司与化工公司重新恢复了代工合作,且双方有意进一步推进深度合作,共同出资成立新的公司。为此,合议庭专程赶赴江苏泰兴,到化工公司生产现场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公司日常经营状况,还走访了化工公司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合议庭组织听取双方意见,随后,西能公司与全部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达成了和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化工公司及公司直接主管人员顾某某、王某某违反与合作方的保密约定,明知生产微球的配方系西能公司商业秘密,仍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微球配方并违法生产、销售,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某作为西能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违反保密约定,明知西能公司所拥有的微球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系商业秘密,仍将微球的配方内容泄露给化工公司用于生产、销售,后果特别严重。被告单位化工公司、被告人顾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顾某某、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被告单位化工公司及自己的罪行,被告单位化工公司及被告人顾某某、王某某均系自首,依法均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及三名被告人均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当庭认罪、悔罪并积极预缴部分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上海三中院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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