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张灿红)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原告杨某起诉被告宋某,要求撤销宋某通过离婚的形式将房屋无偿转让给其前妻的行为。杨某称,在另一案件中,宋某欠其11万余元,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判决宋某应当支付杨某借款本金11.8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发现宋某在上述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作出后、生效前,与妻子廖某协议离婚,并将其婚前购买、在其个人名下的房产协议转让给了廖某。杨某认为,宋某明知婚姻存续期间内存在债务仍故意转移财产,侵害了其的利益,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已作出判决,宋某应向杨某偿还借款本金11.8万元及利息。法院判决作出后,宋某与廖某办理离婚登记,在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可供分割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无偿转让给廖某,而杨某的债权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有大部分未能执行到位,故该无偿转让行为损害了杨某的利益,现杨某要求撤销该无偿转让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果负有债务,就应当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而不是设法转移财产,否则转移财产的行为可能依法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