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12-17
离婚后发现漏分财产,可起诉请求分割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基本案情】
赵某系甲市知名作家,2012年与孙某登记结婚。
2017年6月,赵某发表了其创作的长篇小说《鱼与虾》。
2017年7月,赵某与孙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配:离婚后,房产一套归赵某所有,赵某补偿孙某人民币100万元,于2017年内分两次付清;双方各自的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
2017年8月,赵某收到《鱼与虾》的稿费20万元。
2019年1月,孙某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起诉请求分割稿费20万元。
赵某辩称:该20万元稿费是其离婚后取得的个人财产,即便不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补偿的100万元包含了该笔稿费的补偿,孙某有异议也应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现已经过法定期间。
【法院判决】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之规定,该20万元稿费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上的财产性收益”,系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协议书》并未就该笔稿费如何分割作出约定,经查明100万元补偿款属于对孙某未分得房产的补偿,而不是一揽子补偿,故20万元稿费属于离婚时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
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具体到本案,孙某请求分割该20万元稿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应予支持。
【律师评析】
该笔稿费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离婚时并未作出处理,因此孙某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定,要求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
此处注意辨析《<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与《<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第9条的规定:前者针对的是离婚时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本案中的20万元稿费;后者是针对协议离婚时已经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认为一方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起诉变更或撤销协议。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取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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