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父丧偶后带着幼子李某与张女士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在一起生活多年。现因感情不和,李父起诉要求和张女士离婚,并诉请张女士承担李某的抚养费。张女士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承担李某抚养费。
【分歧】
本案中,对于张女士是否需要承担李某抚养费的问题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女士应承担的抚养责任。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李某虽然不是张女士的亲生儿子,但是李父与张女士办理结婚后,李某也随父与张女士一起组建新的家庭,共同生活在一起,李某与张女士之间已经形成了拟制血亲继母与继子关系,这种关系在法律上等同于母子关系,张女士对继子李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 张女士不应承担李某的抚养费。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张女士不应承担李某的抚养责任。李某不是张女士所生,即李某不是张女士的非婚生子女。张女士与李某之间没有母子关系。虽然在张女士与李父婚内期间,张女士与李某曾经形成过抚养关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之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随着与李父的离婚,张女士与李某之间的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就已经解除。张女士对李某已经不再负有抚养的义务,如果张女士不同意继续抚养李某,李父所主张的由张女士分担李某抚养费的请求则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张女士不应承担李某的抚养费。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