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苏玲玲) 莫名被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原来是因证件被人盗用,并用于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被害人终拿起法律武器,得以维权。日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虚假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陈某甲与陈某乙签订的《福建某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
该院经审理查明,陈某甲曾于2011年3月左右在福州地区丢失身份证,挂失后于2011年4月补办。2019年3月,陈某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限制高消费,后经多方了解才知晓其因福建某商贸有限公司欠款,其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独资股东被一并起诉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但陈某甲表示其从未持有福建某商贸有限公司股份,也未申请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而作为工商登记机关提交的其身份证系其曾经丢失的身份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该院根据陈某甲申请对上述《福建某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陈某甲的签名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非陈某甲笔迹。
该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本案《福建某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的“陈某甲”签名并非其本人所为,也没有证据证明陈某甲有委托他人签名,故可以认定陈某甲未作出《福建某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相关的要约或者承诺,其与陈某未成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