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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1-07

18万彩礼,该不该退?
2020-01-07 09:38:1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玉凤 常鑫
 

  地点: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由:离婚纠纷

  案情:李某与张某于201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8年6月16日登记结婚。结婚前,李某共计送给张某18万元彩礼。婚后,双方常因琐事产生矛盾和冲突。2019年4月中旬,再次争吵后,张某回到娘家居住。眼见和好无望,李某遂提出离婚,要求张某退还18万元彩礼。张某则表示,离婚可以,但彩礼不退。

  案情回放

  李某与张某于201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18年4月10日举行订婚仪式,于2018年6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订婚后即开始同居生活,后于2019年4月中旬期间开始分居,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脾气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致感情逐渐淡漠。

  婚前,李某给付张某18万元彩礼。张某结婚时陪嫁了多件被褥、被套等床上用品及小家电、锅具等生活用品,均放在李某处。婚后,双方还共同购买了一台冰箱、一块手表和一台笔记本电脑。李某婚前所有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在案件开庭时存放在张某处。

  庭审现场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庭上,李某诉称,双方于2018年6月16日领证,婚后未生育子女。18万元彩礼是父母辛勤工作所得,其父母年纪比较大,相继退休,经济来源单一。虽然给付礼金不至于导致李某家庭生活困难,但对一个普通家庭而言,18万元是一笔巨大而沉重的开支。婚后系张某最先提出离婚,并且多次提出,其理应退还全部彩礼并分割共同财产。

  张某辩称,同意离婚及分割共同财产,并要求男方退还女方全部嫁妆,但不同意返还彩礼。双方虽然结婚未满一年,但自2018年4月10日订婚后,女方即搬至男方家中一起共同生活。双方于2019年4月中旬分居,至此共同生活已满一年。导致离婚原因不在女方,婚后男方经常采用“冷暴力”的方式对待女方,使女方身心健康受到影响。男方家庭条件优越,给付18万元彩礼并不会导致男方及其家庭生活困难,且礼金18万元在当地并不算很高。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中应当退还彩礼的三种情形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会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并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男方要求女方返还礼金缺乏法律依据。

  庭审过程中,经法官引导,双方对于婚后共同购买的冰箱、手表和笔记本电脑等物品以及李某婚前所有的一台笔记本电脑的价值及归属达成了一致意见。另在法庭组织下,李某将张某结婚时的陪嫁物品交付给张某。

  法院判决

  常州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张某虽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但因双方婚后未能妥善处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矛盾,致使双方感情破裂,双方均有一定责任。张某亦表示同意与李某离婚,说明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应当支持双方的离婚意愿,准予双方离婚。

  关于李某婚前给付张某的18万元彩礼,因双方确已登记结婚,并实际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且李某并未举证证明因婚前给付张某该18万元导致其本人或家庭生活困难,故李某要求张某全额退还彩礼,原则上应不予支持。但是考虑双方婚前交往时间确实不长,未能深入了解对方,结婚在一定程度上略显草率,而婚前、婚后共同生活虽一年左右时间,但仍显尚短,双方并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结合本地关于彩礼、嫁妆的风俗,现李某已退还张某全部嫁妆,而18万元彩礼数额不小,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平衡双方利益角度考量,张某理应退还部分彩礼。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时间、离婚原因、财产使用情况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判决张某退还李某彩礼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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