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1-07
煤气罐爆炸伤人,谁负责赔偿?
案件概要:
周某和朋友晚上在钱某的火锅店就餐,突然眼前有红光闪过,然后听到“碰”的一声巨响,他就被热浪弹开,原来紧挨着周某的煤气罐发生了爆炸,将周某在内的10余人炸伤。周某等人治疗费近万元,他们是否可以要求钱某赔偿?
律师说法:
周某等人可以要求钱某赔偿。刘某应当赔偿他们的损失。煤气罐是液化气体,极其易燃易爆,属于危险化学品。本案中,邓某等人的行为并无过错或重大过失,他们不应当承担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受害者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煤气罐爆炸是因为不可抗力引起的,钱某作为煤气罐占有人、使用人应当承担周某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气和腐蚀品等。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