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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1-09

莫言人格权纠纷案终审宣判 获赔210万元

作者:肖波 陈俊松   发布时间:2020-01-09 08:34:27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莫言诉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科技公司)人格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宣判,驳回深圳某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根据一审判决,深圳某科技公司需赔偿莫言财产损失200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深圳某科技公司为从事陶瓷锅生产与销售的公司。原告莫言因受人请托,为被告深圳某科技公司股东董某题字一幅并合影留念,并在董某准备的书上签名落款:赠予董某战友。2017年6月17日,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姓名及照片制作企业宣传视频并上传至网络,用于产品销售和业务推广。


  2017年6月22日,被告还使用原告姓名及照片制作企业宣传广告并上传至网络,用于产品销售和业务推广,网页多处显著位置提到原告以战友相称的董某,并且配图董某与原告的合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某科技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姓名与形象进行商业宣传,制造原告为这家公司产品进行代言的广告形象,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一审法院考虑了莫言代言的市场价值、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形象的受损程度等几个因素,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万元,同时支持了原告提出的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信息、刊登致歉信等。


  一审判决后,深圳某科技公司提出上诉并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赔偿损失金额应在50万元以下范围确定赔偿数额。


  二审法院认为,莫言作为我国获得过诺贝尔奖、具有重要社会影响力的作家,其身份、社会形象、社会地位与一般的影视明星、作家具有明显的差异,如其进行商业代言则其代言的市场价值不言而喻。因此前述规定中50万元的赔偿限额显然不能填补莫言的损失。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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