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家住新冠病毒肆虐某城市城中村的刘美美与张帅帅自由恋爱结婚,2020年1月,刘美美产下一女。该女出生后长达一个星期高烧不退,且有咳嗽等症状。因怀疑该女感染新冠病毒,刘美美与张帅帅思虑再三,决定将其抛弃。2月1日某晚,二人骑摩托车将此女婴放置到离村子3公里远的森林路边后,遂骑车回家。次日,村中老王发现女婴尸体后报警。
【分歧】
对于刘美美与张帅帅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产生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美美与张帅帅因怀疑女儿感染新冠病毒,将女婴抛弃到森林中致其死亡的行为,构成遗弃罪,应以遗弃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美美与张帅帅将女抛弃到森林中致其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二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
第一,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的犯罪构成为:(1)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2)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对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而没有生活来源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扶养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3)犯罪主体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的人。(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
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遗弃行为情节恶劣,主要表现有: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
对于遗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要求犯罪主体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侵害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包括了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直接故意杀人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对造成受害者死亡的危害结果处于一种积极追求的精神状态。间接故意杀人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对造成受害者死亡的危害结果处于一种放任的精神状态。
对于故意杀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由上可知,故意杀人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生命安全的危害后果,却在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意志支配下实施了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行为人将负有扶养义务的被害人抛弃,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遗弃罪,关键要看该抛弃行为能否使得被抛弃对象生命安全遭受重大危险。如果行为人将没有任何自我救助能力的婴儿抛弃到荒无人烟之处,被抛弃的婴儿的生命也就经受到极为紧迫的危险。行为人在明知被害人生命受到急迫危险的情况下,仍然将其抛弃,自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如果被抛弃对象具有一定自我救助能力或者被抛弃的地点能够为其他人及时发现的,例如将婴儿抛弃到医院门口,就不能判定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而只能认定为遗弃罪。在行为人将无任何自我救助能力的被害人抛弃到荒无人烟之处时,行为人的抛弃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的生命安全承受巨大危险,因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足以判定行为人的抛弃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刘美美与张帅帅将女婴抛弃到离村子3公里远的森林路边,很明显其应该预见到森林里人迹罕至,且又逢新冠病毒肆虐,更加无人能发现,其很有可能会死亡。刘美美与张帅帅对于女婴的死亡,内心深处是一种放任的状态,对于二人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