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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4-16


涉外婚姻关系.jpg



中国人和外国人的离婚方式、离婚手续


1. 协议离婚

如果双方均对离婚达成合意,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直接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即可。

2. 诉讼离婚

1)若双方在外国诉讼离婚,外国法院的判决须得到中国法院认可

2)若双方在中国诉讼离婚,国外的一方寄交的诉讼文书须经所在国或当地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司法机关认可的其他机构认证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和审理。

中国人和外国人的离婚手续

1. 协议离婚

在中国办理,双方应持以下材料至婚姻关系登记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中方应提交: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

外方应提交:

1)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证件;

2)本人结婚证。

2. 诉讼离婚

与外国人离婚,可向中国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人民法院受理,适用中国法律。国外的一方寄交的诉讼文书须经驻在国或当地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司法机关认可的其他机构认证,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和审理。法院通过外事送达程序将中国一方当事人的文书送达国外一方当事人。



外事送达程序



知道国外一方准确地址的: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法院逐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即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法院司法部我国驻该成员国的使、领馆当事人过程是比较复杂而漫长的;  

3.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4.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5电子送达由于电子邮件地址的不固定性和取证的困难,在实践中使用较为慎重。 

国内一方不知道国外一方的准确地址的:

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公告期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国外方委托中国律师的相关问题



在国外的一方可以委托其在中国的律师代理出庭应诉,但必须提供完整的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这些书面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当事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等,授权委托书和离婚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离婚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材料公证后交由国内一方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律师证(律师代理的)可代表委托人出庭应诉,发表法律意见,参加法庭辩论,领取法律诉讼文书。

 


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在中国的离婚案件



(一)首要原则

无论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单方面要求离婚,均无法通过在中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方式处理,均要通过诉讼程序办理。

(二)管辖权问题

关于诉讼离婚的情况下中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由于属地管辖原则是中国涉外民事管辖权的主要依据,故而在上海等涉外离婚诉讼较多的城市,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受理依据属地管辖权产生的离婚诉讼,即如果外国人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的,中国法院可以受理其提出的离婚诉讼。在此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一般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果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

1.如夫妻双方都是外国人,且被告经常居住地在中国领域内或双方经常居住地都在中国领域内,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具体法院管辖该离婚诉讼案。

2.如夫妻双方都是外国人,原告经常居住地在中国领域内,但被告经常居住地不在中国领域内,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具体法院管辖该离婚诉讼案。在此情形下,主要看被告是否应诉答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如果居住于国外的被告一方对我国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则视为承认我国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2)但如果居住于国外的被告一方提出异议,或不应诉答辩,且原婚姻缔结地不在国内我国法院一般不会对双方为外国人的离婚问题作出判决。除非原婚姻缔结地在国内,国外法院以婚姻缔结地为连结点为由,拒绝受理其公民的离婚案件(需提供该国法院以此为由不予受理的证明文件)。

(三)关于经常居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该人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因此,外国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国内的某地一般可以尝试以如下的方式来证明(具体看法院是否认可):

1.可以提交其居住地所在的居委会或者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在国内连续居住已超过一年。

2.如果外国人在我国取得就业许可就业的,且就业已超过一年的,可以提交签证、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这样就可以证明其在我国境内已连续居住满一年,其经常居住地在国内。

3.如果外国人在我国留学或进修的,且留学或进修已满一年的,可以提交签证以及其在我国留学或进修已满一年的相关证明。

4.如果外国人在中国办理有居住证,可以提交居住证满一的详单。

 


内地人和港澳同胞在大陆离婚



(一)登记离婚

1.受理条件:

中国内地办理的结婚登记

双方自愿离婚;

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无争议;

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住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提交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通行证;

本人的结婚证;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本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2张;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二)诉讼离婚

1. 受理法院:

港澳居民对内地居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由内地居民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内地居民对港澳居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由内地居民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内地居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内地居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提交材料:

起诉状;

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证明;

结婚证;

委托代理材料;

其他材料和相关证据。



离婚诉讼涉海外房产的分割



(一)法律依据

1.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2.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3.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予处理的一般情形

1.夫妻双方未根据第二十四条规定协议选择适用法律

2.依据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海外房产具体情况,未提供外文材料的翻译件,无法核实具体内容及真实性。

(三)司法实践中,法院予以处理的情形
法院予以处理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四)司法实践中,不排除法院认可夫妻双方合意处置海外房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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