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4-22
离婚笔录附件
婚姻状况 | 94年2月1日之后无事实婚,按同居关系处理,有配偶者受理解除同居关系 |
离婚应调解,感情确已破裂,调解不成,应予离婚 | |
暴力虐待,村委、居委、单位劝解调解;公安制止;提出要求公安进行治安处罚 |
共有财产 | 婚内不可分割,重大理由可分割: 伪造共同债务;隐匿毁损财产;不尽扶养义务不支付医疗费 | |
生产经营收益 | 包含个人投资收益 | |
知识产权收益 | 包括实际已得和明确可得 | |
有价证券 | 包括实际已得和明确可得 | |
军人费用 | 婚姻关系存续n年×年平均值(年平均值=总额÷(70-入伍年龄) | |
养老保险金 | 未退休分割实际缴付部分 | |
房产权属 | 共有 | 婚后、共有财产购买,双方名义 |
按份 | 一方名义,双方父母出资,按份共有; | |
婚前一方名义,婚后共同还贷,获得相应部分增值;(可协商) | ||
单方 |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一方名义,单方赠与 | |
债权 | 父母名义房改房,出资性质为借款; |
共同债务 | 婚后、两人共同签字 |
婚后一人签字,对方追认 | |
一方签字,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共同意思表示 | |
婚前债务,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 | |
个人债务 | 婚前债务; |
明确约定为一方; | |
一方虚构; | |
一人名下未还房贷; | |
婚后一人签字,超生活所需,债权人无法举证用于共同生活; | |
赌博吸毒所负债务 |
抚养问题 | 哺乳期内,原则母亲抚养 |
不直接抚养方,支付抚养费(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部分或全部至18岁 | |
子女必要时可超数额提合理要求 | |
不抚养方有探望权(仅孩子父母)不利于成长可中止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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