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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5-08

两狗相遇“打架” 到底应该谁赔谁
2020-05-08 08:45:3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萧法
 

  小区内发生狗“打架”的情况,狗主人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在微博中“掐架”,导致矛盾升级。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9年10月28日傍晚,李先生牵引着自己的雪纳瑞宠物犬在小区内散步,走到某路段时,与牵引着斗牛犬的刘女士相遇。两只宠物犬无故纠缠,并相互撕咬。见状,李先生立即拍打制止,促使分开,但两只宠物犬均已受伤。事故发生后,李先生立刻将雪纳瑞送往宠物医院进行医治,花费5707元。

  “我的雪纳瑞被咬了,现在在医院做手术,对方却连个道歉都没有。”事后,李先生在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发了微博,引发网友讨论。刘女士得知后,也在微博中留言评论,引发矛盾升级。2019年12月9日,李先生将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刘女士赔偿宠物犬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合计6325.08元,精神损失抚慰金3000元。

  “这只斗牛犬不是我的宠物,它本来是只流浪犬,我觉得很可怜,便经常喂它一些食物,目前还在为它寻找主人收养中。”庭审中,刘女士觉得十分委屈,称自己既不是案涉斗牛犬的饲养人,也不是管理人,李先生不应该向自己主张权利,“退一步讲,两只宠物犬的受伤情况大致相同,都不太严重,只需要对伤口清创就行,没必要去做手术,李先生花的治疗费太高了,让我来负全责并不合理。”刘女士还称,事故发生时,李先生并未办理养犬许可证,不属于合法饲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在事故发生时尚未办理养犬许可证,且在制止两犬撕咬的过程中存在用手拍打的情形,故对其相应损害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由此可减轻刘女士责任;刘女士虽不是斗牛犬的饲养人,但事故发生时确系由其控制、管理,且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故刘女士应依法承担部分损失。结合现有证据材料及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刘女士应赔偿李先生合理损失6185元的50%即3092.5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城市生活中因饲养宠物行为产生的矛盾日益增多,遛狗不牵绳致人受伤或被车撞死的新闻时有发生。人们不能只顾享受宠物带来的欢乐与陪伴,还需要依法、文明、规范饲养宠物。当饲养或管理的宠物给他人造成损害时,不管饲养者或管理者有无主观故意,依据法律规定,将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换言之,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均应承担受害方的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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