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看新闻

汇都律师提供法律顾问律师和在线律师咨询,汇都北京律师事务所专业北京律师咨询团队,汇都北京律师事务所与多家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顾问律师咨询团队,汇都律师全称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

首页>>法治进行时>>律师看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6-05


01出卖人无权处分导致合同履行不能

由于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签订时,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故通常都是被安置人拿出以自己名义选购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用以证明其是该房屋的权利人,然后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由于定向安置房系基于拆迁取得,对外签订安置房补偿合同的人不一定就是合同上记载房屋的排他权利人,多数情况下拆迁利益都是由家庭成员共同享有。若该出售行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事先共同同意或事后共同追认,则卖房人出售该房屋的行为依法属于无权处分。该无权处分情形虽不会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到了交房或者办理过户等合同履行阶段,其他权利人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即使购房人起诉至法院,其要求交付房屋或者协助过户等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也面临得不到支持的风险。


02相关费用负担约定不明而迟滞履行

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双方未对初次领取产权证所需缴纳费用由谁承担进行明确约定,在具备过户交易条件时存在双方相互扯皮的风险。例如,根据北京市的相关政策,二类经济适用房上市需要缴纳3%的土地出让金,买卖双方在协商房屋价款之时,未将土地出让金作为房屋价款考量因素,在后续得知土地出让金补交事宜时,往往会对该部分款项由谁承担争执不下,导致合同无法顺利履行,由此引发双方对簿公堂。


03出卖人虚构房源致使买房人钱房两空

此种风险主要出现在“合同买卖”的情况下。因为买卖的并不是现房,购房人无法现场勘验房屋,而卖房人的交付房屋义务经常是在安置房竣工验收后,这又通常需要二到三年。司法实践中,存在卖房人为达到骗取购房款的目的,伪造其与拆迁机构之间的安置房合同,然后再持此虚假合同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房人如未能核实房源的真实性即支付房款,将会面临钱、房两空的风险。


04房价上涨出卖人单方毁约、违约

因定向安置房的特殊性,初始购房人取得产权证往往就会需要较长时间,与时间伴随的便是房价的波动。在房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卖房人可能会后悔当初的出卖行为,进而采取拒绝按时交房、拖延办理过户、要求增加购房款、搬出其他权利人等各种方式意图毁约,为买卖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尤其是在“合同买卖”交易风险更大,由于房屋一直未交付,卖房人为了多获利直接将房屋高价卖予他人,并短时间内进行交房、过户。


05购房人资格欠缺导致合同履行困难

由于安置房在买卖合同签订时尚无产权证,所以买卖双方并不会去建委进行网签登记。虽然买房人可以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但到后期需要办理过户时,如果该买受人在买卖合同签订时不具备购房资格,将无法办理网签手续,存在无法过户的风险。即使买受人提起诉讼,法院也需要审查其是否具备购房资格。


06房屋存在上市交易期限制而网签不能

对于某些有交易时间限制的安置房,如果房屋的上市交易限制期限尚未届满,受到交易期限的限制,买卖双方无法办理网签手续。一般情形下,安置房从交房到产权证初始登记的时间大约在拆迁后5年左右,如果再加上5年的上市时间限制,全部时间就是10年。在如此长的时间内无法完成过户,极易出现各种不确定的合同风险。


07卖房人一房数卖而无法履约

卖房人就同一定向安置房分别与多个购房人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购房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存在相应的权利保护顺序(已办理过户手续—合法占有—综合考虑付款数额及先后、网签、合同成立先后等因素予以认定),顺序在后的购房人继续履行合同诉求将无法得到支持。在“指标买卖”和“合同买卖”交易中,因无现房存在,买受人根本无法了解到出卖人是否还与其他人签订了买卖合同。


08买房人不具备被安置身份而无法选房

此种风险主要存在前述的指标买卖中。由于定向安置房是对特定人群的安置,所以有资格选房的人在前期签订相关补偿协议时都已由拆迁部门登记记录。其后,买受人虽然支付对价购买了选房凭证,但由于其不具备被安置资格,即便持有选房单也存在无权选购安置房的风险。根据大兴区的相关政策,安置房买卖合同底单上记载的权利人仅能在近亲属之间进行调整。


09出卖人安置房被作为强制执行财产

受房屋竣工、房产证取得时间较长或者上市交易时间限制等因素,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限往往较长。若卖房人在房屋所有权转移到购房人名下之前因个人债务被依法强制执行,则该定向安置房将面临被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的风险。买受人虽有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但一方面会耗费时间、金钱等成本;另一方面,其异议是否成立还需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一旦异议不成立,则面临房、钱两空的风险。


10房屋被卖房人设置权利负担无法过户

安置房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时时,首次产权证办理只能登记在被安置人名下。实践中,有些被安置人出售房屋是因为陷入经济困难,经常拆东墙补西墙,向多人借贷。若购房人未能及时办理二次过户手续,房屋可能被卖房人设置抵押、典当等权利负担。当卖房人无力涤除负担登记时,除非买受人出资将过户障碍解除,否则将面临无法过户的风险。

上一篇:公务员可否参与“全民地摊”

下一篇:土地使用权人伪造材料获取的土地使用证被撤销后是否影响其上设定抵押权的效力

阅读排行

刘素英律师参加现场说法栏目
收费标准
委托流程
企业收费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