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都新闻

汇都律师提供法律顾问律师和在线律师咨询,汇都北京律师事务所专业北京律师咨询团队,汇都北京律师事务所与多家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顾问律师咨询团队,汇都律师全称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

首页>>法治进行时>>汇都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8-27

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民申1268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汉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具体分述如下。

(一)关于是否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故双方在判决作出后的执行阶段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中即使有关于代付混凝土款、双方确认邓碧波维修费的意思表示,亦不能作为再审审查阶段对东阳公司不利的根据。大汉公司于二审庭审中自认双方约定代付需经东阳公司委托,大汉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大汉公司代付混凝土、瓷砖款的行为已经东阳公司委托,原判决认定上述代付行为未得到东阳公司的追认,未将其认定为已付工程款,并无不当。大汉公司关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众联公司经过法定程序选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应鉴定资质,鉴定过程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鉴定意见经过庭审质证,且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质询。故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正稿)》《鉴定修正意见》等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大汉公司认为上述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但其并未提供可以推翻原鉴定意见的有效证据。原判决依据上述鉴定意见并结合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本案基本事实,并无不当。大汉公司关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伪造的问题。大汉公司申请再审主张一审法院人为有意地在《补充协议书》第五条之后加上“逾期支付,每天支付违约金20000元”,系法院工作人员在篡改主要证据。经查,本案一审判决于“本院认为”部分对《补充协议书》的内容进行部分概述,并未直接引用《补充协议书》第五条的内容。同时,本案亦主要针对二审生效判决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进行再审审查。故大汉公司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再审申请事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四)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未经质证的问题。大汉公司主张其一审期间提交的《农民工工资协议》变更了《补充协议书》的内容,原判决未对该份证据进行质证。经查,《农民工工资协议》主要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该协议第五条约定:“本协议为支付剩余农民工工资事宜签订,对原总承包合同约定条款不予修改”。在大汉公司未能进一步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判决据以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案涉合同及《鉴定意见书(正稿)》《鉴定修正意见》等均已经当事人质证的情形下,大汉公司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五)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案涉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判决在查明大汉公司欠付工程款36596803.94元的基础上,认定鉴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无效合同,东阳公司主张违约金实为迟延付款损失,故参照《补充协议书》约定,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逾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将迟延付款责任从每日20000元酌减为每日13000元,符合公平原则及本案实际情况。大汉公司主张该标准过高,依据不足。此外,本案虽未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但存在发包人大汉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东阳公司多次催告发包人大汉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的查明事实。故原判决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大汉公司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上一篇:新法是否溯及既往?

下一篇:副局长帮助黑恶势力非法垄断猪肉销售市场

阅读排行

刘素英律师参加现场说法栏目
收费标准
委托流程
企业收费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