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2-25
关于《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怎么办?汇都律师来解释。
来源: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作者: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发布日期:2018-11-26 11:25:16
代理意见
一、关于《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性质问题
1、在该通知书中被告明确认定原告的行为是“未经批准,擅自占地进行违法建筑”、处罚依据是说原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的相关规定”、处罚决定是“限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对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并且在该通知书尾部有三被告的署名与印章。
2、就在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被告仍然依据该通知于2018年5月24日11时对原告的涉案建筑进行了拆除的行政行为。
就以上两点可以看出,该通知无论从形式到内容,还是在被告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这显然就是具体,而非被告在答辩中所说的属于过程性行为。
二、关于被告作出决定的程序问题
1、被告对原告的涉案建筑性质认定程序违法。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但在本案中,原告自始至终没有见到被告派出的任何调查人员来收集证据或说明情况,没有听取原告的任何意见,被告也没有制作任何调查笔录,更没有让原告签字确认就直接认定涉案建筑违法。
2、被告作出决定前,并没有告知原告任何信息,没有下发听证通知,剥夺了原告的知情、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但在本案中,被告处理原告涉案建筑时根本没有告知原告相应权利,违反了法律的程序性规定。
三、关于该通知的生效问题
原告在2018年4月23日接到通知书后,随即在2018年5月3日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拆除的决定并未生效,但被告却在2018年5月24日实施了拆除行为,显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维护原告的正当利益。
一审代理时被一审法院驳回请求,二审期间接到了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电话,发回重审的可能性非常大。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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