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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2-02-16

山东省二级水源保护区企业停业生态补偿规定

第一部分

1、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条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设置排污口;(三)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四)设置油库、危险化学品仓库以及有毒有害废弃物贮存、堆放场所;(五)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六)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从事水产养殖、水上训练、旅游等活动;(七)设置旅游码头、旅游娱乐设施以及餐饮服务项目;(八)在水库、河道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九)建设地下工程采取地下水、钻探(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水文、工程、环境勘查与直径不大于75毫米岩心钻探除外)、采矿;(十)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取水许可取水;(十一)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十二)毁坏护岸林、水源涵养林、水源保护植被;(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烟台市《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细则》

《山东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办法》

烟台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

 

不利文件:《烟台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烟财建[2010]93号)

2、可参考情况:

1

烟台市招远市

曹孟水厂水源地

二级

工业企业

烟台金城毛纺织厂位于二级保护区

关闭

2020.12

85%

积极协调企业做好停产关闭工作。

工信部门正在组织对企业搬迁涉及的资产、人员等工作进行全面分析,目前已初步形成整体处置方案。

2

烟台市招远市

曹孟水厂水源地

二级

工业企业

招远泊子长青塑业有限公司位于二级保护区

关闭

2020.12

85%

已通知关停,已委托第三方完成了关闭补偿评估工作,正在积极协调业主做好关闭工作。

多次对接企业,毕郭镇政府已为企业初步选定了一处搬迁新址,企业正在讨论搬迁方案。同时,毕郭镇政府会同与企业熟悉的人员正在进一步与企业负责人进行沟通商谈。

3

烟台市招远市

曹孟水厂水源地

二级

交通穿越

X044县道、S306省道、S215省道、龙青高速有桥梁

道路设置防撞护栏,桥面设置径流收集系统。

2020.12

95%

1、目前S306海莱线西城子桥地表径流收集装置已完成施工。2、龙青线大型桥梁霞坞南河桥地表径流装置初步设计已完成,目前招标工作已完成,目前正在施工,力争11月底前完成。3、X044县道工程已完工。4.龙青高速已完工。

1.龙青线大型桥梁霞坞南河桥地表径流装置预算审核工作已完成、完成了招标工作,目前已基本建设完毕。2.X044县道工程已完工。3.龙青高速已完工。

4

烟台市招远市

曹孟水厂水源地

二级

餐饮

龙晟饭店

关闭

2020.12

85%

已通知关停,已委托第三方完成了关闭补偿评估工作,正在积极协调业主做好关闭工作。

已做通其他家属工作,与经营业主做了进一步沟通,目前经营业主态度已有所缓和。同时,毕郭镇政府会同与业主熟悉的人员正在进一步与企业负责人进行沟通商谈。

 

3、对接部门:

招远市水务局

 

河湖管理科(挂河长制工作科、节水办公室牌子)

办公电话

0535-8210180

第二部分

企业是否位于水源保护区内?

企业如果不位于保护范围,就不能被处罚。我国水源保护区依据为对取水水源水质影响程度大小,将水源保护区划分为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按功能不同划分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等水源保护区。所以不同的性质、级别的水源保护区所确定水源保护范围亦会不同,即便是同一水源保护范围内因各水域流域面积不同也会有所不同。所以,行政机关依上述法条对企业做出处罚时,必须提供准确的水域保护范围,以此确定企业确实位于保护范围。实践当中,很多行政机关和企业对保护范围认定问题都存在依据生活经验做法律判断的情形,但邻近不等于位于,只有依据具体的界桩图认定保护范围才合法。

水源保护区是什么时间划定的?

如果企业成立在先,水源区划定在后,则不应在适用上述法条。以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为例,在二级水源地内不允许存在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但对于该条理解的关键在于,其规定的内容是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还是其他行政行为性质的认识问题。对此,我们认为,应当视企业的具体情况来认定“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性质,大致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其一,如果企业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之前已经建成,且各项生产和环境评价手续齐全,只是由于后来被划入水源保护区范围,而不能够再继续生产,这种情况下,由于生产企业本身不存在违法情形,不应当把行政机关作出的关闭决定理解为行政处罚,而应当视为原来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许可,由于条件的变化而进行的许可撤回行为。

其二,如果之前已经建成的项目,其生产或环境评价手续未办理即投入生产,由于企业自身存在违法行为,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决定应当视为行政处罚。

要审视行政机关作出处罚的原因是什么?

如果企业没有直接或间接对水体产生影响,就不能被认定为排污企业。实践中,行政机关主要只要认为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固体残渣、气体粉尘、污废水等排放行为,就会认定企业属于排污企业。但是企业有排放行为是否就等同于排污企业,只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所以生产过程中由排放行为但未造成水体直接或间接污染的生产企业,其即便位于水源区保护范围之内,也不应当受到上述法律的处罚。

是否有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应当保护水源区内合法企业的程序性利益及实体性权利。

就程序性利益而言,虽然《水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规定关闭的程序,但是关停作为一种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参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先行调查,召开听证会等程序,以此保护企业的程序性权利。

而就实体性权利,那就是考虑对关停企业的补偿问题。如果企业无法继续生产,那就必然涉及补偿问题的解决,因此,我们认为行政机关在对水源保护区作出关停整治时,应当制作相应的关停实施方案及补偿标准,在关停企业之前先行予以补偿,以此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可获得的补偿项目

1、土地使用权的区域补偿价:

你所占用的土地要按照占用的性质和使用年限等来算出区域补偿价,说通俗了就是土地使用权补偿补偿。

那么土地使用权应该怎么补偿呢?有这么几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村村民在本村的土地上承包相关的土地所衍生出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分补偿项的区域补性质和使了就是土应该怎么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也就是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这可能是通过拍卖、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取得的。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方式。

经过国有土地出让取得的工业用地的资质,或者说通过划拨取得,这都是纳入土地使用权赔偿范围。

但是租赁权现在还划定在债权的范围内,没有划归物权的形式,所以租赁权是没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

2、厂房重置成新价厂房重置成新价就是厂房重置后再建起来需要多少钱,被拆迁房屋拆迁时几成新也有重置成新的问题。

实践中出现的客观状态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物,只要满足正规厂房的固定形态都应该按照房屋来计算。

实践中由于房屋的结构、宽度、高度都不样,补偿价格也不一样有一些厂房使用砖木结构临时搭建的,可能不满足四面都有墙的要求,但是用于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原则上也应该按照建筑物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标准来计算。

基本上有一种厂房外在固体属性,那么就按照厂房重置成新价来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费因为拆迁造成国家关停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费用。

一般情况下要满足有营业执照、纳税登记、纳税记录、实际经营的行为等等这些才能满足个正常的国家关停企业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条件,这样才能获得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提醒大家,就是在实践中有很多国家关停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这是不行的,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是一致的才能满足合法的经营主体。

1)预期利益损失,一年可产生的预期利润是一百万,拆迁造成经营中断,造成三年的停产停业损失,这样有可能要赔偿三年的损失。

2)违约的损失,国家关停企业和客户签订了一百万的合同,由于拆迁不能按时供货,一百万的违约成本是五万块,要补偿国家关停企业的违约损失。

3)财务成本,向银行贷款一百万,每年付财务成本利息,现在由于经营断了,财务成本是累计增加的,所以财务成本也要纳入停产停业损失中。

这些是可能遭受的损失。

人员安置遣散费只出现在国营国家关停企业心集体所有制国家关停企业当中,一般中小国家关停企业和私营国家关停企业都没有,基本含在停产停业损失之列了。

4、装修附属物对现有建筑的添附是不可能挪动的,是按照重置费来算。

实践中一个水泵、变压器、机器设备都纳入到装修附属物范围内。

5、机器设备机器设备分为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跟房屋一样要有重置成新价,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补偿的是搬迁费。

6、搬迁费用可移动的所有附属设施设备等要给予的搬迁费用。

第三部分查阅到的可用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工作内容

专项行动聚焦“划、立、治”三项工作内容。

(一)“划”是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地是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尚未完成保护区划定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按程序及时划定和调整。

(二)“立”是指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地是否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尚未设立或设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予以设立或规范。

(三)“治”是指清理整治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等环境问题。对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等要求全部限期清理整治到位。


《招远市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用水控制指标》,科学划定了大沽河饮用水源区

 

建立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原则,依据受益区域人口、用水量和财政收入等综合指标核定用水基准,自2014 年开始设立水源地保护治理专项资金,每年市级从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烟台开发区、高新区6 个受益区筹集专项资金6000 万元,主要用于栖霞市、福山区水源地保护治理项目建设补助等。四是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支持。2015至2018年,我局共争取中央、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10.86亿元,其中2018年争取到位中央、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2.12亿元,包括大气污染防治0.71亿元,水污染防治资金0.86亿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0.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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