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余金秋)近年来,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上也凸显出来一些难以协调的矛盾,比如现今离婚率居高不下,类似“净身出户”的专有协议诞生,其效力如何?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徐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认为自离婚协议签订并成立时,财产约定协议失去效力。由于徐某某与谢某某离婚未成且原告徐某某在离婚诉讼中反悔,故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依法没有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徐某某与谢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02年生育大儿子,2006年生育小儿子,双方婚姻关系前期较为稳定和谐,自2009年开始夫妻矛盾频现,并逐渐加剧。2009年,谢某某为乙方,徐某某为甲方,双方签订财产约定协议。2013年,双方又签订离婚协议,并对之前财产约定协议内容进行了替代和完善,后双方并未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徐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平均分割财产。谢某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对于财产,双方已签署了财产分割协议,徐某某当时自愿放弃了一切财产,所有财产应当归谢某某所有,不应当平均分割财产。
法院认为,徐某某与谢某某于2009年签订财产约定协议,但并未按约定内容对财产进行变更和处分。2013年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该协议对之前财产约定协议内容进行了替代和完善,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自离婚协议签订并成立时,财产约定协议失去效力。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由于原、被告离婚未成且原告徐某某在离婚诉讼中反悔,故双方于2013年签订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依法没有生效,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提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协商一致达成财产分配协议的,协议效力要根据签订协议的目的区分情况认定。如果夫妻为实现离婚而作出的有关财产的分配协议,目的是实现离婚之后实施,则应当视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一旦离婚这一条件最终没有具备,该协议则自动失效。如果夫妻达成财产分配协议并不是为了离婚,而纯粹是要对财产作出分配,则可以认定为不附条件的有效约定,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分配约定有效。但夫妻财产分配协议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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