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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2-08-01

民事案件间接证据运用实例及理论反思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萌
 

  在证据法传统理论中,间接证据是与直接证据相对应的证据种类。通说认为,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是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从证明功能上看,当案件存在直接证据且具有可采性时,间接证据主要发挥验证、补强功能;在只有间接证据或直接证据不可采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完全依据间接证据进行裁判。随着科学证据的广泛应用,以及学界、实务界对于司法证明过程关注度的增加,间接证据作为法官自由心证之客观工具的特质更加突显。

  一、民事间接证据的特征与识别

  在民事案件中,运用间接证据的前提是准确识别间接证据。然而,间接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并非显而易见。澳大利亚学者海勒曾指出,间接证据是以片段的形式出现的非叙事性证据,它表现的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而无法直接生动地展示全貌。美国学者帕特森认为,间接证据既可能与案件事实主张的一面一致,也可能与该主张的相反陈述一致。正是因为间接证据描述案件事实所具有的片段化、非叙事性特征,以及指向的不确定性等特征,使得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具有一定的隐秘性;若无法准确识别,则会遗漏对案件有证明作用的重要信息。

  间接证据的识别需要通过观察其与案件事实及其他证据的关系来实现。在民事诉讼理论中,待证事实或要件事实,是能够直接引起某些权利发生或消灭的事实。而针对间接证据与要件事实关联的间接性,需要借助麦考密克的“两级事实”理论进行解析:一级事实是涉讼的基本事实,二级事实则涉及对一级事实的分类处理、解释以及有效要件的认定。直接证据所表达的事实与一级事实相一致,而间接证据仅能描述二级事实,需要事实认定者从二级事实推论一级事实。这也是间接证据发挥证明作用的底层逻辑。

  例如,在潘某某等与黄某某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在肇事船舶逃逸、海事局调查未得出明确结论、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需要确定肇事船舶并进行责任划分。法院根据AIS航行轨迹、沉没地点和航速等来确定碰撞时间与碰撞位置;同时,根据碰撞位置、航向、船体碰撞痕迹、态势等,推断两船舶是否发生碰撞并进而分配侵权责任。在识别间接证据时,一方面,“最小相关性”仍然是适用于判断潜在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相关性的标准。在上述案件中,船舶航行轨迹、航向、碰撞痕迹等信息均为与船舶碰撞相关的信息,即间接证据,有利于推断涉案船舶发生碰撞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另一方面,潜在的间接证据需要在与其他证据的关联中呈现其对案件的证明价值,并须借助征兆推论或回溯推论的方法。上述案件无直接证据可据以确定肇事船舶,因而需要碰撞时间、地点、痕迹、油漆、碰撞格局等二级事实进行推断;而在认定碰撞时间时,则须根据船舶信号消失地及当时的航速等信息相结合予以推算,该类信息即可被识别为案件中的间接证据。

  二、民事案件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识别出与案件事实具有相关性的间接证据之后,需要对间接证据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进行审查,并判断其是否对相关事实的证明达到优势证明程度。因此,间接证据的运用包含间接证据审查与间接证据证明两个方面;审查证据主要针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而如何运用查证属实的证据则属于证明的范畴。

  1.间接证据审查规则。一是从程序上依法、实质审查,从思维上综合审查。严格遵守举证、质证、认证的程序要求,尤其要重视通过庭审质证程序查明间接证据的真实性,确保推理前提的真实性;审查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正确评价其证明力大小,确保结论的可信度。例如,在某个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一审法官在庭审中未认真审视间接证据的充分性,未审查证据之间及与事实之间存在的矛盾,认为并无明确证据证明原告所受轻伤系被告家暴所致,而认定是在争执过程中造成的。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补充查明了相关事实,针对照片所展示的受伤部位、性质、程度及当事人庭审中多次陈述,认为被告对具体情节先后陈述不一,且陈述的双方发生冲突时的站位及具体推搡、拉扯动作与原告的伤情不能吻合,认定构成家暴。

  二是经验直觉的运用。在有些案件中,法官会运用经由专业知识与审判经验形成的直觉对案件进行整体认知,综合分析、补强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例如,在宋某与焦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借款人宋某以高利贷为由进行抗辩,但无直接证据证明。根据以往审判经验,高利贷行为具有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在借条中记载、贷款人在交付本金时扣除利息、贷款人将借款人尚未还清的本息合计重新出具借条等特征。故二审法官利用上述判断直觉,综合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金额、还款时间、票面组成等细节进行逻辑分析,识别出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最终认定高利贷事实的存在。

  2.证明责任规则的适用。民事证明责任规则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如无法完成证据提出责任或说服责任的,应承担不利诉讼后果。若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未提出有效的直接证据支持其主张,法官可否利用查明的间接证据完成事实认定呢?例如,在孙某某诉奚某某等健康权案中,被告奚某某作为快递员在送快递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因缺乏用工手续,某快递公司拒绝承认并借以逃避责任。被告奚某某并无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直接证据,对此种情形,实践中不乏消极做法,即适用证明责任规则以原告举证不能为由驳回诉请。而该案法官认为证明责任规则只有在穷尽诸多努力后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才适用,而该案可以依据间接证据,并结合法律专业技能以及日常生活经验进行裁判。此外,基于当事人对间接证据的认知与运用能力的缺乏,法官应依法适时履行释明义务,引导当事人举证,且在间接证据仍无法达到证明的充分性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3.证明标准的参考要素。怎样才能确信间接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构成了一个有效证明呢?由于依据证据进行推理并得出最终结论属于法官自由心证的范畴,但在完全依据间接证据认定事实的证明标准方面,仍然存在可以参考的判断要素,这也在客观上对心证形成了合理约束。一是一致性。一致性关系是对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事实之间关系的审视,侧重单个证据分析视角,要求构成证明体系的每一个间接证据在证明方向上均能指向案件特定事实,或每一个证据的存在都会使特定事实的存在更有可能。二是完整的证明体系。每一个间接证据从不同侧面证明部分案件事实,这就要求对于要件事实均应有证据证明,且证据具有充分性,尤其是间接证据应组合出完整的证明体系。三是排他性或最佳解释。排他性偏重于从整体主义视角分析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结论是否可以排除其他可能。从积极方面讲,则是要判断依据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是否形成了逻辑上的最佳解释。

  例如,在前述孙某某诉奚某某等健康权案中,主要争点为奚某某是否在执行快递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损害,以及某快递公司应否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应责任。由于缺少用工合同等直接证据,原告提出了以下间接证据:事发后奚某某讯问笔录自述为某快递公司快递员,原告女儿拍到其送快递的电动车上载有该公司标识的快件,有该公司快递员称其介绍奚某某至该公司的某区域承包经营者李某某处送快递,以及事发后李某某曾就事故处理多次与原告见面并支付现金等。综合来看,这些证据在内容上具有指向的一致性,具有充分性,对于确认奚某某为该公司快递员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且无其他更佳解释。

  三、民事案件间接证据的理论辨析与反思

  在司法场域,证明与推定是两种不同的事实认定路径。证明是由一个或一些已知为真的命题来确定另一个命题为真的逻辑过程或逻辑形式。其中,推理是司法证明的重要方法,间接证据即是经由逻辑推理过程而实现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推定是“假设某事是真实的或属实的”,是在缺乏证据作为依据时,以法律形式规定当某基础事实为真时,假定某结论事实为真。这一技术性处理是为了解决证明难题,且通常可以证据予以反驳。

  因此,证明与推定是两类互斥的事实认定理论。但在实践中,对于间接证据证明与推定仍存在混淆运用的情况。例如,在某些案件的判决书中写道“依据间接证据推定”,或者“照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判断属于推理,是推定的事实”。正如有学者所言,推定既是对司法证明方法的替代,也是对逻辑推理方法的规避。对于间接证据证明与推定两种不同事实认定方法的实践性混淆,可能会产生运用推定规避司法证明的风险,违背证据裁判基本原则。因此,应当对证明机制与推定机制的区别进行准确认识和辨析,避免间接证据证明与推定的失范运用。

  此外,实践中还存在对间接证据证明力及证明作用的偏见,甚至否定间接证据的证明功能。例如,在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中,二审法院认为上诉方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多为间接证据,与本案讼争事实缺乏必然联系,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故不予采信”。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判决中认为上述间接证据足以认定相关事实,对一二审法院的错误认定予以纠正。可见,实践中对间接证据的证明机制仍需要加强认识理解,促进形成理性共识。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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