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4-04-03
信用卡方便快捷、可超前消费,受到很多消费者的喜爱,但如果信用卡不幸被不法分子盗取,并在短期内产生巨额消费,卡主第一时间办理挂失并报警后,征信记录却仍提示信用卡存在逾期,那么,该部分损失究竟由谁承担?不良征信又能否撤销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审理过这样一起“信用卡被盗后遭盗刷又上不良征信记录”的案件。
案情回放
一天,宋先生发现,自己的轿车在深夜被砸毁玻璃,放在车内的信用卡不翼而飞,而这张信用卡并未设置交易密码。然而,很快宋先生就收到了一堆消费提醒,信用卡被消费了17笔,金额达4.2万余元,其中消费签购单列明持卡人均为“李某”。
这张信用卡是宋先生在半年前向某信用卡中心申领的,领卡合约约定:“持卡人发生信用卡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当立即办理挂失或密码重置。挂失和密码重置自银行办理完毕时生效,但是持卡人仍应对挂失前凭借原密码进行的交易承担全部责任。”《信用卡申请表》重要提示部分还约定:“为加强用卡安全,推荐设定交易密码,并在适用的场合尽可能使用密码交易确认方式。”
发现自己的信用卡被盗刷后,宋先生赶忙致电信用卡中心要求挂失信用卡,并于同日向公安局报案。
本以为事情得以解决,没想到几个月后,宋先生发现自己存在不良征信记录,所涉的逾期未还款项均是信用卡遭盗刷的金额以及相应逾期违约金。于是,宋先生将信用卡中心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宋先生认为,涉案信用卡消费逾期是被盗刷信用卡所致,自己已及时申请挂失并报警处理,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信用卡中心及其特约商户未尽到严格的止付义务,违反了对信用卡使用者的资金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其损失承担责任,并撤销不良征信记录。
信用卡中心辩称,根据信用卡领用合约,因信用卡遗失、被盗等原因,持卡人应对挂失前凭借原密码进行的交易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宋先生未设置POS机刷卡密码,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存在主观过错,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裁判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信用卡遭盗刷是盗窃者采取暴力手段取得后所为,而非宋先生未妥善保管所致。
根据《信用卡申请表》约定内容,设定交易密码仅为合约的推荐内容,持卡人可以自行选择设置与否,银行不能据此苛责持卡人承担未设置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宋先生在得知信用卡被盗刷后及时办理挂失并报案,已经尽可能采取积极措施。
银行作为发卡行,负有采取安全措施确认交易为持卡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交易的义务。本案信用卡被盗刷消费记录的签购单中的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持卡人明显不一致,表明信用卡中心未对盗刷交易尽到审慎审核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宋先生尚未收到盗刷退赔款项,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宋先生对涉案信用卡被盗刷的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逾期利息不承担还款责任,信用卡中心撤销宋先生信用卡的不良征信记录。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予以维持,本案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