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4-11-27
案件背景
李某(男)和文某(女)通过网络平台认识,恋爱一年后,李某因身体原因与文某分手。在双方恋爱期间,李某通过微信向文某转账共计23万元,文某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共计19.8万元。双方分手时,在文某要求下,李某给文某出具了一张16万元欠条作为补偿,后李某未支付文某该笔款项。文某诉至法某院,请求李某偿还16万元借款及利息。法院经审理,文某未能提供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某院判决驳回文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根据民诉法和民法典相关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上述判例中,李某与文某之间互有微信转账记录,但文某无法证明其向李某的转账与李某有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从李某提交的与文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看,该欠条形成于与文某分手时,系李某对文某的经济补偿,李某与文某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法某院遂判决驳回文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