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4-12-31
无责赔付,简言之,即没有事故责任的赔付,有人会提出疑问,没有事故责任为何要赔付?那是因为混淆了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不同的法律概念。
无责赔付中的“事故责任”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针对特定的交通事故单方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责任,是一种行政责任,而非民事责任。当事人不负行政责任并不代表其不用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规定未设定赔偿的前提。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以及交强险保单的内容中看,无论是否机动车一方责任,交强险都需要先行赔付。上述便是关于“无责赔付”的法律依据。因此,无责赔付,是指没有事故责任(行政责任)的赔付,不是没有赔偿责任(民事责任)的赔付,只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只不过,在机动车一方无责的情况下,保险责任限额不同。2020年9月19日之后,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提高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若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一方在事故中无责任,则以上述无责限额为限,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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