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4-12-27
竞业限制的范围应仅限于用人单位经营同类业务、生产同类产品的经营范围。实践中存在竞业限制范围的不当扩张,部分用人单位对竞业限制行业、竞业限制业务进行扩大化规定,如一些处于快速上升期的互联网公司,为防止人才流向竞争对手,将竞业限制的范围扩展至整个互联网行业,导致劳动者再就业领域大大受限,如此约定易被认定为超出合理限度。此外,法院在审理新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时会进行实质审查,不仅从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会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
而对于竞业限制补偿金额,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若双方对此未约定,可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确定,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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