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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5-01-21

   2016年9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柯某某在鄂州市花湖开发区某小区经营早餐店。其间,为使早餐店售卖的肠粉口感更好,柯某某多次从网络上购买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硼砂添加到制作肠粉的原材料米浆中,销售有毒有害肠粉7.874万元。2023年7月4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柯某某的早餐店内当场查获还未使用完的硼砂619.8克和2盒半成品米浆。经检测,在送检的硼砂和米浆中均检出硼酸成分。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柯某某提起公诉,之后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认定被告人柯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柯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责令被告人柯某某在有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责令被告人柯某某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57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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