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10
中国法院网讯 (宋军) 如实向法庭作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日前,一女子向法庭作伪证,被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依法罚款5000元。
原来,该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证人辛某应当事人的申请出庭为原告作证。在出庭作证前,辛某向法庭签署了保证书,承诺如实陈述,如作伪证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辛某在庭审证言中称,原告提供借条中“月息2分”的字样是被告在借款时一并形成的事实,而被告认为“月息2分”的字样是原告后补写的,双方各持己,调解无效。被告要求对借条中“月息2分”字样及形成时间进行笔迹鉴定。
审理中,办案法官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没有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而是对证人辛某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反复做其思想工作。在法律政策面前,辛某承认了作伪证的违法行为,表示承认错误,认真反思,自愿具结悔改。
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对辛某以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上一篇:网络借贷平台“中介服务费”的定性